为促进广州市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促进行业正常发展,真正达到服务业主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的《广州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程序》,制定本指引。该指引经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通过,于2005年1月1日起试行。
一、总则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事宜指引
(一)招标人资格
1、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须经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招标的决议并提供证明资料;
2、招标人为开发建设单位的,应取得《关于×××(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
3、招标人委托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须具备以上条件。
(二)招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方式)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邀标方式,下同)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1、属建设单位前期招标的:《关于×××(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属业主委员会招标的:《经业主大会通过有关招标的决议》。
2、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3、招标文件。
4、招标小组人员情况表。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招标
1、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2、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3、招标人应草拟的有关文件:《招投标工作方案》、《投标须知》、《评标标准》、《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评标邀请函》等。
4、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经区国土房管局进行招标备案后,应将拟订的《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招标书》在住宅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15日,征求业主意见。
5、招标人应在评标前一天,向物业所在区国土房管局索取物业管理专家库人员名单,随机抽取占评标小组2/3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并向其发出《评标邀请函》。
三、投标事宜指引
(一)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参加投标时应提供相应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资质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等证明文件。
(二)投标
1、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2、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4、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四、开标、评标、中标事宜指引
(一)开标现场要求
招标人组织召开评标会,应知会区国土房管局或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
(二)开标
1、招标人在评标会上将《标书》交由招标人、投标人代表检查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2、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三)评标
1、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评标职责,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2、评标委员会开展评标活动不得与投标人、招标人及有相关利益或隶属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招标人及有相关利益或隶属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和宴请等;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工作项目的商业秘密及招投标等情况。
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4、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评标委员会应做出否决评审意见,并通知招标人重新招标。
5、投标文件内容不全或表述不明确的,评标委员会应要求投标人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否则应按不符合要求处理。
6、评标活动结束后,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专家应在30天内将参加评标的物业管理项目报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备案。
(四)中标
1、招标人将评标分值进行统计,并确认及宣布前三名中标单位。
2、招标人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招标人为业主委员会的,应将中标结果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向业主张贴公布。
4、中标物业管理公司应在中标之日起15日内,将中标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物业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备案。
五、监督及处罚
1、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向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招投标管理中心反映,或报送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处理。
2、广州市物业管理协会对物业管理专家的评标工作进行监督,并将有关违规行为在行业内进行通报,同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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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1/4 17: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