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物价局、住建局(房管局)、民防局(人防办),泰州医药高新区发改委,市区各开发企业、各物业服务企业:
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人防建设工程建设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融合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72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泰州市市区住宅区地下停车位管理办法》(泰政规〔2017〕4号)、《省物价局、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苏价服〔2015〕31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人防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泰政规〔2018〕2号)等有关规定,经成本调查测算、广泛征求意见和参考周边城市价格水平的基础上,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泰州市区住宅小区停车收费的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停车收费具体标准
1.汽车停放费。前期物业阶段住宅小区各类轿车地面停放费为80元/辆.月,地下停放费为50元/辆.月,下浮不限。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2.临时停车费。不区分访客临停还是业主临停,不区分地面、地下,临时停车实行计次收费,标准为:以24小时为计费周期,2小时内免收;超过2小时部分按每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1元收取,不超过10元;超过24小时为下一个计费周期。业主大会成立后,临时停车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汽车停放服务单位与业委会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3.产权车位租金。建设单位未出售或未附赠的车位用于出租的,租金标准为200元/月,下浮不限。实际执行幅度由建设单位根据情况自主确定并合同约定。机械车位的租金,按照不高于产权车位标准的原则,由租赁双方合同约定。
4.人防车位租金。住宅小区内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出租,标准为120元/月,下浮不限。
二、汽车停放管理要求
1.汽车停放费收取条件。有经规划设计建设的车位、具备车辆进出自动监控系统、有专人负责管理、有明显车辆停泊指示、有明码标价公示牌。其中,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停放汽车并收费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2.住宅小区停车实行刷卡出入管理的,停车服务单位应当为停车人免费配置1张出入卡,其成本在汽车停放费中列支,不得再向停车人收取押金或工本费用。停车人因遗失、损坏需要重新办卡的,可按制作成本收取工本费。
3.汽车停放费管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收取的汽车停放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剔除合理支出后,所得收益的百分之七十纳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其余部分可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
三、人防车位管理要求
1.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以下简称人防车位)的,由各地人防主管部门根据各住宅小区实际情况,书面委托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代理人防车位出租、日常维护、管理等事宜。双方应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责权,并发放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
2.经书面委托后的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负责该人民防空工程设施的维护、维修及管理,按规定收取管理使用租金、协调处理有关矛盾等。
3.依法配建的人防车位数量少于本住宅小区申请使用人防车位的用户数量时,车位出租代理单位应当采取抽签摇号等公平方式,产生人防车位的租赁住户。在采取此种方式前,应当在小区内公示租赁车位产生方法,让业主提前知晓。人防车位出租的租赁期限单次长不得超过三年。
4.人防车位出租代理单位收取租金后,应将租金单独列账,独立核算。具体管理办法另文制定。如需对人防工程进行维护、维修,并在租金账户中列支维护管理费用的,需提前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报告,经其审核通过后方可使用。租金的收支情况,接受物价、民防、审计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海陵区、高港区、姜堰区、高新区,其中人防车位租金标准及管理要求适用于全市,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停车服务协议所约定的标准超出本通知规定标准的,自2018年7月1日起一律按新标准执行。已经缴费但停车协议期限尚未届满的,相关单位应在协议期限届满后,采取下期协议顺延时间抵冲或直接退款(其中人防车位租金采取本方式)等方式,将超过部分退还给缴费业主,确保新标准按期执行到位。
泰州市物价局 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泰州市民防局
2018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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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7 15:0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