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物价局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常价服〔2010〕188号
关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的通知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房管局(建设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规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或装修施工人,下同)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我市市区范围内实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一费清”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实行“一费清”制度,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进行全过程管理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按统一规定标准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后,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其他关于装饰装修方面的费用。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主要包括:与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按协议负责对装修垃圾的清运,对装修人员出入的管理,对装修车辆的管理,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保护和管理,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告知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等。
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依据常州市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关于常州市青山湾等四家住宅小区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成本调查测算报告》(常价本监字〔2010〕20号)的成本监审结论,结合我市物业服务的实际情况和参照邻近城市的做法,确定我市市区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即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3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关于装修方面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住房装修押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四、业主或使用人表示不装修并作出书面承诺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五、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在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单位收取不超过15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经验收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单位对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由装修单位承担赔偿或进行修复,赔偿或修复后,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
六、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进行协商确定。
七、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应在醒目位置予以公布,自觉接受业主、使用人、装修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监督。
八、金坛市、溧阳市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业主或使用人在2010年11月1日起开始进行装饰装修并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执行本通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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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0/9 9: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