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公通〔2010〕335号
国务院颁布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贯彻执行《条例》规定,加强对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的范围。《条例》明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属于保安服务;组织开展上述保安服务活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物业服务企业均属于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要有健全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和保安员管理制度,并严格遵守《条例》规定,加强对保安员的管理。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得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
二、规范招用保安员的程序。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必须持有《保安员证》。
《保安员证》的申领是由申请人或者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统一到现住地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报名,填写报名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考试费。报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初中以上学历证明。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在接受申请人报名时应当留取考试申请人的指纹,采集数码照片,并告知申请人领取准考证的时间;申请人考试合格后持《保安员证》方可从事保安工作。
三、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的程序。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应当自保安服务开始之日起30日内持《西安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册》及相关材料到单位所在地的县(区)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大队进行材料初审,合格后到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保安工作管理处予以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不再招用保安员进行保安服务的,应当自保安服务停止之日起30日内到备案的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西安市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备案登记册》、保安员证的申领条件、《保安员证考试报名表》和工作流程等有关信息,已在市公安局互联网门户网站(http://www.xa-police.gov.cn)服务导航栏目的办事指南查询和相关表格下载中予以公布,可根据需要自行浏览、下载。
四、保安员的服装标识和装备。按照《条例》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的规定,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招用的保安员必须穿着保安服装(保安服装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推荐式样,由保安服务从业单位在推荐式样范围内选用),佩戴统一的保安标识。保安服装及保安标识必须到经中国保安协会授权的保安服装生产厂家购置(可在西安市保安协会网页查询http://www.xabaoan.com)。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应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需要,按照有关规定,为保安员配备所需的装备。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据《条例》规定给予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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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9/17 1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