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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物业服务企业,各业主委员会:

  现将《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0年5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

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太委办〔2009〕39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长效综合管理中的作用,创新物业管理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工作标准,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全市范围内各类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三级考核制度,即市考核各镇、区,各镇、区考核辖区街道、社区,街道、社区考核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四条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全市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街道办、社区居委会负责对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对本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第五条 具体考核内容和标准主要包括《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考核标准》、《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指导考核标准》、《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考核标准》等(详见附件)。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的新建住宅小区是指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老住宅小区是指经过政府综合整治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单位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七条 各级考核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成立考核小组对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负责考核的具体落实。

  街道、社区对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考核,新小区每半年不少于一次,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小区,应当会同本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共同实施考核;老小区每季度考核一次,每次的考核情况进行汇总、存档后在季末向市房地产开发管理中心上报考核情况和排名结果。

  街道、社区对属地范围内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工作,每季度考核一次,上报考核情况。

  第八条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考核结果,将作为企业资质升级、企业资质年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和物业管理小区创优达标等活动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九条 对老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考核,依照《太仓市市区老住宅小区整治后物业长效管理办法》,由街道办、社区实施考核后,将考核结果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考核结果,将老住宅小区补助经费拨付给物业管理单位。

  对考核得分排名较后的老住宅小区,应适当降低其补助经费标准(向下调整的幅度一般不超过该小区补助经费的10%);对考核得分排名较前的老住宅小区,应增加其补助经费标准,增加补助经费的总额为降低补助经费的总额。

  市考核小组每年年底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奖励费用从全市物业管理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十条 对于考核验收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各级考核小组要提出整改意见,并指导与督促其限期整改。

  对发生影响我市卫生城市复查,“国家文明城市”、“国家园林城市”、“国家生态城市”创建的,或经查实因处理不当发生群访、越级上访的,以及对物业管理行业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市考核小组将予以公开通报批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将情况载入责任单位工作业绩档案之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1:太仓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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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747 次     2010/8/23 14: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