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文件
皖价服函〔2009〕38号
关于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淮南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淮价服〔2008〕74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对业主装饰装修房屋进行指导和监督,其管理活动是企业行为,不能收取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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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437 次 2010/6/21 14: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