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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加强特殊气候条件下物业服务工作的通知





成房发(2010)38号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


为加强实施物业管理的建筑区划在暴风(雨)、洪(积)涝等特殊气候下的物业服务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自然灾害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规定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防汛应急预案》(成房办〔2010〕124号)的通知要求,现就加强特殊气候条件下物业服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正面宣传引导
各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以下简称各服务机构)要随时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渠道收集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信息,并根据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重要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及时在建筑区划内以书面形式向业主、使用人发布,提请其做好防范措施;要充分利用建筑区划内的宣传平台,加强对预防和应对特殊气候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知识的宣传;及时控制非政府权威信息在建筑区划内扩散,防止谣言传播。


二、加强房屋安全检查
各服务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房屋安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巡查,对建筑区划内的房屋及其给排水系统、雨(污)水管道、排污设施、避雷设施、供配电系统、燃气系统、地下停车场、屋面、建筑物外立面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立即向建筑区划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专业单位报告;对业主专有部分的阳(露)台、空调外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要及时告知业主、使用人并督促其尽快消除隐患;对无法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的建筑物及其部位,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建筑区划内的业主、使用人,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各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特殊气候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的动态监控,并把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要进一步落实项目经理责任制度、重点部位巡查制度、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和24小时值班制度,要成立以建筑区划为单位,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人为组长,物业服务项目经理和秩序维护、环境维护、设施设备维护、客户服务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预防和处置特殊气候下物业服务中突发公共事件领导小组,形成抢险联动机制;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成都市物业管理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引》(成物协〔2008〕24号)等行业规范制定并完善特殊气候条件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培训到岗,演练到位,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补充和储备沙袋、防风胶纸、雨具、照明工具等应急物资;物业服务机构要高度重视并研究建立包括购买职业责任险等在内的风险规避机制,努力将损失降到最低点。


四、及时排除险情
如遇自然灾害发生,物业服务机构负责人要立即赶往受灾现场组织抢险工作,并在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报告受灾及抢险情况。灾害发生后,应及时组织对建筑区划内的地下停车场、低洼区域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对受损的设施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书面告知业主、使用人,做好设施设备的抢险维护、公共秩序维护和环境维护工作。


五、加强监督检查
各服务机构应将特殊气候下安全防范抢险工作纳入物业服务的重要内容,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防范到位、处置及时,安全渡汛。
各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要结合工作职责,按照“属地为主、分级展开、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从实际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成都市房产管理局防汛应急预案》的各项要求,尽快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辖区各物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安全隐患或未按本通知要求落实相关工作的,要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依法给予处罚,同时予以全市通报批评、信用记减分等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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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1218 次     2010/6/1 9: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