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
[2010]216号
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物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在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的管理处,不得违规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的代租代售业务。
二、严禁在小区张贴出租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广告,发现此类广告应立即清理。
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有违规出租、出售、出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及时向南宁市房地产监察支队举报,举报电话:4853611。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将小区内经济适用住房业主2009年10 月至2010年4月水电使用情于5月26日前复印交我局物业管理科(业主分户水电由供水供电部门直接收取的,可不提交)。
各物业服务企业务必按通知要求做好工作,我局将对此进行检查,凡未落实以上各项工作的企业,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O一O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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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26 17: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