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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中山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各镇区物价所(站)、各有关停车场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维护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价格秩序,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粤价〔2009〕24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请按如下要求贯彻执行:
一、请各镇区物价所(站)通知并敦促各有关停车场经营者按照省局制定的样式制作停车场收费标价牌。停车场收费标价牌由各有关停车场经营者自做,但面板内容须交市物价局审核(email: [email protected], QQ:1282869035, 电话:88325592,联系人:张小姐)。
具体要求如下:
(一)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二)我市停车场收费标价牌不得小于以下尺寸:
面板 1300㎜×920㎜
框架 高2100㎜(从脚到球顶的高度)
宽1400㎜
二、各停车场应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保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三、自发文之日起至2010年10月31日为更换期(旧的尺寸符合以上规定的收费栏可只换面板;物业小区停车保管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仍沿用物业小区服务收费公示栏);2010年11月由各镇区物价所(站)组织检查,2010年12月由市物价局进行抽查,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依法进行查处。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通知
粤价〔2009〕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明码标价行为,加强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维护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价格秩序,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车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8号令)和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现就我省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码标价的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经营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并收取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的,均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和方式
(一)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场所应在入口处及缴费地点的显著位置,用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保管的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采用三种颜色区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政府定价类采用蓝底白字样式;政府指导价类采用绿底白字样式;市场调节价类采用黄底黑字样式。标价牌规格大小可因地制宜,但应做到清晰、醒目,并符合动态管理和长期置放的要求,其中停车场标志字样“P”的位置,统一采用蓝底白字的样式标示。
(三)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收费单位、定价方式、收费项目(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保管时间、投诉举报电话等。
三、明码标价的监制
(一)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设计的标价牌样式,应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监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对明码标价牌进行监制,应提交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委托书 (注明委托办理申请明码标价牌监制事宜)、经办人身份证明、联系电话和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样式一式两份(A4纸制作,彩色打印)。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明确责任分工,按照新修订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本通知有关规定,在2010底前做好本辖区内机动车停放经营场所的明码标价牌统一置换工作,敦促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限期完成明码标价牌的更换。
(二)各地要把规范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工作与价格服务进万家活动结合起来,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完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政策,自觉规范价格行为,共同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价格秩序。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对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的停车场,依法进行查处。


附件:

    1.2023年新澳门开彩记录政府定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doc
    2.2023年新澳门开彩记录政府指导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doc
    3.2023年新澳门开彩记录市场调节价类停车场明码标价牌样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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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10829 次     2010/5/4 10:0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