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关于调整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的通知
苏府〔2008〕6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关于调整苏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意见
根据国家建设部和财政部重新修订公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对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意见如下:
一、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确定及交存比例
本次调整对高层、小高层、多层、别墅和商业、非住宅用房等不同形态和用途的房屋不作区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1500元/平方米,作为计算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不配备电梯的房屋和配备电梯的房屋分别按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和8%,交存首期维修资金。即:
(一)购买不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75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二)购买配备电梯房屋的购房人按12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三)对定销商品房(含动迁安置房等)不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4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配备电梯的房屋,购房人按90元/平方米(按房屋建筑面积计)交存。
二、调整涉及的区域范围
本市市区范围(包括吴中、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
各县级市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各类房屋建安造价的平均值,交存比例在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内掌握。
三、新标准的执行时间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时执行。
今后建安造价如出现较大幅度的变化,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将适时调整。
苏州市房产管理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八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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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4/9 14:0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