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元新闻

关于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通知





鸡政房字[2008]126号

 

县(市)区房产部门、各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物业管理工作,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全面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改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我市物业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要求:

1、在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取得物业资质证书,按照资质等级承接物业项目。外省、市物业服务企业到我市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2、根据《鸡西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业服务等级考核评定小组评定的服务等级确定收费价格,非住宅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捆绑收费,对违规收费的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管理部门报请物价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在规定的时间到达现场,及时处理维修问题,建立回访制度,确保维修质量和业主满意。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认真接待处理业主投诉,及时化解矛盾,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形成和谐关系。

4、各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使用物业管理用房,不得抵押、变卖,从事经营活动的收益部分用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补充、小区环境的改善和各种公益活动。建立企业固定资产账目,对现有资产进行清理、登记、备案,接受监督,凡属小区业主共有的财产未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同意,不得转让、买卖,对擅自处置小区公共财务的企业和有关责任人,由变卖人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各物业服务企业在受托服务的物业,应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合同内容约定,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对未签订服务合同的企业,有关部门不予评定服务等级,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费。

6、根据《鸡西市城市住宅小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房产局代收代管,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擅自收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物业资质证书。

7、要加快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在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主持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并到各县(市)区房产部门备案,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对未按规定成立业委会的物业服务企业,物业资质不予年审。

8、各物业服务要加强从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对物业管理人员要逐步实行执业资格制度。要求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各企业经理、项目负责人取得执业资质或上岗培训后方可担任物业经理或项目负责人。

9、各物业服务企业要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对省、市有关部门交办的信访案件要认真对待,责成专人处理,要主动和上访人取得联系,征求处理意见,反馈办理结果。对接待处理信访案件不及时和办理结果未达到业主满意的物业服务企业,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后仍未达标的,吊销物业资质证书。

10、各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强安全、防火工作。要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加强小区的治安秩序工作,维护业主的正常生活,建立各种制度,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协助所在地民警开展治安巡察,发生治安案件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警,确保小区居民的生活环境。

 

 

鸡西市房产管理局

2008年10月24日


关键字查询:黑龙江 鸡西

阅读: 7868 次     2010/2/1 14:4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