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小区的日常管理,规范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的居住行为,提升小区服务水平,创造文明、卫生、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内住户的居住安全、环境卫生和房屋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包括在廉租住房、经济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小区内居住的住户。
第三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保障性住房小区所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能协助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实施本办法。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在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小区管理服务中心,负责本办法实施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依规对小区住户的具体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处理,也可以委托其他第三方机构承担调查取证工作,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第五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在小区内出现以下违规行为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分:
(一) 轻微违规行为,共12项,每项每次扣3分
1.乱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瓶罐等废弃物。
2.在公众地方随地吐痰、便溺。
3.携带的动物及禽畜随处便溺,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
4.制造噪音滋扰,影响他人生活作息。
5.未经允许,在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绿篱等设施和树木上吊挂、晾晒物品。
6在公共场所焚烧纸钱、元宝、柴火或燃点香烛、鞭炮。
7.未经允许,占用小区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8.擅自接用公共消防水源。
9.在天台、平台搭棚种花、种菜,围蔽占用公共地方。
10.践踏、占用绿地,损毁树木、园林。
11.占用梯间平台、天台等公共地方堆放垃圾、杂物、废旧物品等。
12.乱摆、乱停、乱放机动车辆、单车、残疾车等车辆,阻碍消防通道。
(二) 较严重违规行为,共6项,每项每次扣5分
1.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扔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2.未经允许,擅自在房屋周围搭建防盗网。
3.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4.存放、铺设超房屋负荷物品。
5.损坏污水管导致污水渗漏,影响他人生活或公共环境卫生。
6.聚众赌博。
(三) 严重违规行为,共5项,每项每次扣7分
1.不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及房屋维修工作。
2.故意损坏或盗窃小区内公、私财物。
3.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欠缴房屋租金3个月以下的。
4.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租户无正当理由空置房屋3个月以下的。
5.高空抛掷可造成危险或人身伤害的物件。
(四) 非常严重违规行为,共6项,每项每次扣20分,
1.擅自将租住的住房转让、转租、出借、调换的。
2.擅自将经济适用住房出租、出借的。
3.无正当理由连续拖欠租金3个月或累计拖欠租金6个月的。
4.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租住住房3个月以上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经济适用住房6个月以上的。
6.擅自对租住的住房进行装修和扩建、加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改变其功能及使用性质的。
第六条 轻微违规行为项目为预先警告才扣分的项目,较严重、严重及非常严重违规行为项目为即时扣分项目。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首次出现轻微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向违规住户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劝告书》,劝导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并不即时扣分。如住户拒不改正或再次违规的,将依照本办法扣分。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出现较严重、严重或非常严重违规行为,经调查取证核实后,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将即时记录在案,即时扣分。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向因违规而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及其成年家庭成员发出《保障性住房小区管理扣分通知书》,告知并督促其他家庭成员协助违规成员纠正不良行为,培养良好的保障性住房小区行为规范。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如在两年内累计被扣分数达到20分,承租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以及经济租赁住房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原租赁合同终止与租户的房屋租赁关系;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将依原购买合同约定要求其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收回房屋。住户须于6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交出房屋。要求住户退还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和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退回房价款按原购房价格 (论坛 新闻)每年扣减1%计算。
第八条 对因违反本办法规定,在2年内被扣满20分而被收回房屋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家庭,1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因违反非常严重违规行为而被收回房屋的,5年内不得申请保障性住房。被收回房屋的家庭,如有需要,可向市住房保障办申请租住临时中转房屋,在临时中转房屋住满1年后,按规定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再行申请。
第九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依照本办法被扣的分数,由发生违规行为之日起计算,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内,所扣分数不因住户家庭成员变化、户主变更等情况而注销。有效期内,住户因故调整房屋的,其记录在原租住房屋的分数将同时转移到调整后的房屋。有效期满后,住户家庭所扣分数未达到20分的,所扣分数自动核销。
第十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同时出现多项违规行为时,对其中分数最高的项目进行扣分,并责令立即纠正其违规行为,如不纠正,对不纠正的项目进行追加扣分。
第十一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所扣分数累计达15分或有效期内累计扣分达到3次,小区管理服务中心向该住户家庭发出警告信,列出该户家庭及其成员的违规行为及所扣分数,并严厉提醒该住户家庭累计更多分数带来的后果。
第十二条 小区管理服务中心每季度定期在小区广告栏或咨询中心公布小区内各住户的扣分情况及处理决定。
第十三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应当积极配合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人员或受委托的保障性住房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第三方机构的取证和处理工作。违规住户违抗或不配合取证和处理等工作的,情节轻微的,加倍扣分;侮辱、殴打调查取证人员,或以暴力、胁迫等方法阻挠调查取证工作,情节严重的,终止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退回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新社区住宅。
第十四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根据房屋合同约定条款要求收回房屋;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坚持拒绝交还房屋的,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清退。
第十五条 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实施本办法取得良好成效的小区、集体以及家庭(个人)分别给予奖励:
(一)每两年评选一次保障性住房文明小区,由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给予5000元奖励,专款用于举办小区文体、公益活动等。
(二)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两年内未被扣分的楼宇住户集体颁发奖状,并给予该楼宇住户集体1000元奖励。
(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向两年内未被扣分的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颁发保障性住房小区文明居住荣誉证书,并在小区内张榜公告。
(四)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主动协助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维护小区文明、卫生、安全,协助开展违规行为的调查取证等工作,积极投诉和举报违规行为且投诉、举报事项属实的个人或家庭,给予50~200元不等的奖励。
第十六条 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对小区管理服务中心管理人员的处理如有不满,可以向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申诉。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核实情况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所作的扣分处理,仅代表广州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对保障性住房小区住户违规行为的处理,不代替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对违规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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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7 11:4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