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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补充通知





石价发【2006】96号

各有关单位:
为逐步解决我市物业管理行业存在的价格矛盾,理顺物业收费管理。市物价局、房管局于今年上半年下发了《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石价发[2006]41号)、《石嘴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石房管发 [2005]5 3号)。自2006年6月1日起对我市物业收费执行新的政府指导价标准,新标准实行后,全市物业服务收费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规范,但新标准执行过程中,部分物业管理企业也存在就高不就低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现就执行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政府指导价标准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指导价标准
对应《石嘴山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石嘴山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的规定,对以下收费项目分四个等级细化:
(一)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商业用房物业服务费:一级不超过住宅物业服务费的300%;--级不超过住宅物业服务费的250%;三级不超过住宅物业服务费的200%;四级不超过住宅物业服务费的150%。
(二)普通住宅小区内地上泊车位泊车费:一级不超过90元/月•辆;二级不超过80元/月•辆;三级不超过70元/月•辆;四级不超过6O元/月•辆。临时停放4小时以内不超过2元/辆, 4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不超过3元/辆,过夜停放不超过5元/辆。
(三)普通住宅小区内专人看管停车场停车费:一级不超过160元/月•辆;二级不超过135元/月•辆;三级不超过120元/月•辆;四级不超过100元/月•辆。
(四)普通住宅小区内摩托车停车费:一级不超过12元/月•辆;二级不超过11元/月•辆;三级不超过1 O元/月•辆;四级不超过9元/月•辆。
普通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助力车停车费:一级不超过9元/月•辆;二级不超过8元/月•辆;三级不超过7元/月•辆;四级不超过6元/月•辆。普通住宅小区内自行车停车费:全封闭式车棚不超过5元/月•辆;半封闭式车棚不超过4元/月•辆;简易车棚不超过3元/月•辆。
以上项目的具体执行标准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定幅度内协商确定,下浮不限。
二、其它有关指导价收费标准,仍按石价发[2 006]41号文件《关于我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通知》执行。
三、执行时间
以上标准从2O07年1月1日起执行,之前在市物价局实行备案的各物业管理企业,按此文件通知及时到物价局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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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 9802 次     2010/1/6 15:5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