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09-8-4 发布者:平罗县价格监督检查所
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
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一直沿用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宁价费发[1999]5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近年来,我县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业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涌现出了一些建设完善、服务质量好的住宅小区。但相对全区其他各市县的标准而言,我县的物业管理市场起步晚,行为不够规范,未形成一定的规模,有执业资格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只有四家,均为近两、三年才组建成立的。为规范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便于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具体操作,在成本资料尚不齐全,召开听证会的条件还不成熟的情况下,根据宁价费发[2004]14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参照石嘴山物价局下发的石价发[2006]41号文件精神,对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物业管理企业为普通住宅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住宅小区内交通工具泊位费、看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为普通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办公、生产、商业等房屋的业主提供的公共性的服务收费、公众代办服务和特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公共性服务包括清洁卫生、公共设施的日常维修保养、秩序维护、绿化等;
公众代办服务包括代办水电费、煤气(天然气)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
特约服务是指根据业主的个别需求提供的服务。
2、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建设厅宁价费发[2004]149号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我县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分四个等级制定指导价格标准(均按建筑面积计算)为:
普通住宅小区一级物业服务费为:0.42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二级物业服务费为:0.32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三级物业服务费为:0.26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四级物业服务费为:0.20元/月.m2。
{石嘴山市收费标准:
普通住宅小区一级物业服务费为:0.45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二级物业服务费为:0.36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三级物业服务费为:0.26元/月.m2;
普通住宅小区四级物业服务费为:0.20元/月.m2。}
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应根据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在对应等级服务费指导价的±10%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业服务费标准。以上指导价中不含电梯系统、二次供水系统及太阳能热水系统的运行维护费。
3、交通工具看管费:
(1)自行车看车费 3-4元/月辆
(2)助力车、电动车看车费 6-8元/月辆
(3)摩托车看车费 10元/月辆
(4)机动车辆临时停放费 1元/辆次
(5)机动车辆过夜停放费 5元/辆天
(6)露天停车场停车费 双方协商
凡简易车棚没有实施封闭管理的,一律执行下限。
4、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达不到《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四级标准的,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公共设施双方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但最高不得超过0.18元/月. m2。(按建筑面积)。
5、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在收费前须有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资质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小区管委会或产权人、使用人委托管理服务合同,并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管理部门申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待等级确定后按照《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和相对应的等级收费标准,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公司醒目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6、各物业服务公司要在各服务小区建立服务质量与收费与关联的联动机制,平时由小区管委会负责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对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可报请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降级。
7、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将密切配合,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发现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越权定价、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提供服务质价不符,不按物业服务合同擅自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只收费不服务或多收费不服务现象的,将按照相关行业规定进行处罚。
8、经过清理整顿收费标准,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必须持建设部门和工商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到县价格主管部门进行重新登记备案。
9、经备案的物业管理服务公司,自二OO八年三月一日起执行清理整顿后的收费标准和《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试行期两年。试行期间请认真做好成本核算,并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反馈。试行期满前两个月报我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正式标准。
附:平罗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试行)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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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6 14: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