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09]97号)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委、办、局,市各有关直属单位:
物业管理是城市综合管理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和民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须纳入各级政府社会经济发展考核体系,并建立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机制。现将《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六日
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根据《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盐城市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盐政发[2009]104号文)有关精神,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和对象
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房管局、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安局、物价局、盐城工商局、卫生局、环保局、盐城质监局、盐城供电公司、民政局、消防支队、园林局。
二、考核内容和标准
(一)考核内容
1盐都区、亭湖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稳定和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推进“三位一体”工作;督促街道(乡镇)会同区房管部门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和备案工作,帮助业主把好业主委员会人选关;落实街道(乡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及考核工作;督促街道(乡镇)、居委会积极疏导、调解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民间纠纷,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群众投诉;定期组织召开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住宅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小区管理中的综合性问题;加强组织领导,提供保障,对辖区内各相关部门进行考核。
2市房管部门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和项目经理资格管理;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使用进行监管和指导;配合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查处物业服务企业的违法行为;规范物业管理的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建管分离;加强物业管理项目的评优评先管理;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活动;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3市建设部门
对在建住宅项目进行质量监督和施工管理,实行居住区和施工区相分离;落实住宅交付使用前的公建配套验收工作;处理房屋保修期内由于工程质量问题引发的投诉和矛盾;理顺供水管理体制,确保水压、水质,参与改造老化的供水、排水管网,处理供水、排水事故的应急维修;落实相关单位对燃气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养护和改造,设置管道的防攀爬装置。
4市规划部门
负责新建住宅小区的统一规划,按规定配置各类公建配套设施;配合各区政府对涉及已建成的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调整的申请进行审核;协调解决涉及规划的历史遗留问题;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搭建建(构)筑物或破坏房屋外貌的行为进行查处。
5市城管部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进行检查、指导和监督;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乱设摊点、饲养家禽、乱抛垃圾等行为进行查处;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和安全检查;落实相关单位及时清运小区垃圾。
6市公安部门
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指导落实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设施;消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治安隐患,及时查处治安案件,调解各类涉及治安管理的矛盾;加强对外来人口和宠物饲养工作的管理。
7市物价部门
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收费进行检查和管理,对超标准和超范围收费进行查处;受理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咨询及投诉,协调解决因物业管理收费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8市工商部门
加强企业登记审查,查处在住宅小区擅自将居住用房改变为非居住用房,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
9市卫生部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传染性疾病工作进行预防、宣传、处理。
10市环保部门
负责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对物业管理区域及周边的油污、烟尘、噪音等污染源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空调安装等涉及环保的投诉和纠纷进行调查处理。
11市质监部门
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做好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维护保养、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工作;查处安装、改造、维修和使用中的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
12市供电公司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供电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和养护,改造老化的供电线路,处理停电事故的应急维修,保障居民正常用电。
13市民政部门
落实街道(乡镇)、居委会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监督和日常管理。
14市消防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水源、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等与消防安全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15市绿化部门
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查处损绿毁绿的违法行为。
(二)考核标准
1盐都区、亭湖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实行目标管理量化积分制考核,基本分值100分,其中各考核内容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占70%;市相关部门及群众评议情况,占30%。
2市直各主管部门及下属单位
实行目标管理量化积分制考核,基本分值100分,另设附加分。其中各项考核内容的年度目标完成情况,占70%;市相关部门及群众评议,占30%。
附加分是指部门工作受到上级表彰情况加分,受国家级表彰加5分、省级表彰4分、市级表彰3分。同一工作受表彰情况不重复计分,按最高级别计分;受市级表彰最高不超过6分;受省级表彰最高不超过8分。附加分总分最高不超过10分。
对市直各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考核以各主管部门与下属单位签定的年度目标责任书作为考核依据,结合考核内容所属部分的完成情况。
三、考核程序和要求
(一)考核组织及奖项分配
由市政府办、市人事局组织市综治办、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对各区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的具体考核工作,对考核最终结果予以公示,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单项工作先进奖表彰先进区政府(或管委会)1个、先进集体8个、先进个人15人。
(二)考核时间
在每年12月中、下旬进行,具体考核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三)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先进
1未完成市委、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的;
2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环境保护、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等方面,出现按规定应当“一票否决”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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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2 10: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