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令 第9号
现公布《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杜光辉
二○○四年六月九日
南充市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建设整洁、文明的城市,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南充市城市市辖三区规划区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由南充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市辖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的治理工作。
公安、工商、新闻出版、卫生、建设、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城管执法局做好禁止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工作。
第四条 严禁在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容貌整洁。对违反本规定进行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市城管执法局进行举报(举报电话:2260110)
第六条 产权人或使用人对在其所属的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上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清除;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一时难以查实违法行为人的,应当先自行清除。
对在住宅小区内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由社区居委会或物业公司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理。
市城管执法局或街道办事处发现公用设施、墙体、门窗、线杆、树木及其它设施被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的,应当督促产权人或使用人及时进行清除。
第七条 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代违法行为人清除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污迹的,可以要求违法行为人支付代为清除的劳务费。
第八条 设置临街公共张贴栏应报经市城管执法局和市规划局审查同意。零星的张贴物应当张贴在固定的张贴栏内。
第九条 对乱涂写、乱张贴、乱刻画行为,由市执法局责令行为人负责清除、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以5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对乱涂写、乱张贴广告涉嫌伪造证件、非法印刷、非法发布广告、非法行医的,公安机关、工商、新闻出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市城管执法局积极配合,及时介入调查,并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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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1/17 8:5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