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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装修装饰行业实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通知





豫建人教〔2009〕7号
 
各省辖市、各省定扩权县(市)建委(局),南阳市、许昌市房管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河南省建筑装修装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17号)、《河南省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针对我省装修装饰行业从业人员存在技能水平不高,缺乏竞争力的现状,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省装修装饰行业全面实施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全省装修装饰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建设,规范装修装饰企业行为,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促进装修装饰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任务
    到2009年12月31日前,在我省装修装饰行业从事特殊工种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100%;其他工种的从业人员,以及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60%;到2010年底,全省装修装饰行业一线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到90%,关键岗位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比例达100%。
 
    三、培训对象和岗位工种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历)的装修装饰工程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和其它相关人员。
 
    装修装饰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种主要有:装饰装修木工、装饰装修镶贴工、装饰装修涂裱工、装饰装修金属工、装饰装修幕墙制作工、装饰装修幕墙安装工以及电工、架子工、抹灰工、建筑油漆工、水暖工、防水工、金属门窗工、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等。
 
    装修装饰行业关键岗位为装饰施工员、装饰质检员、装饰安全员、装饰设计员、装饰材料员、装饰造价员、装饰监理员。
 
    四、培训内容和培训时间
    (一)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及学时:装修装饰法律法规、本工种技术标准规范、基本知识和主要技能、装修装饰环境保护、劳动安全知识等。初次进入装修装饰行业的生产操作人员必须进行岗前脱产培训,重点培训劳动安全知识。
 
    培训时间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共同制定的《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学时进行培训。没有《国家职业标准》的工种,培训学时按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普工30学时,初级工90学时,中级工和高级工120学时。培训费按豫计收费(2003)2304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培训内容及学时:
    1. 装饰施工员:(1)建筑装饰识图与构造(自考),40学时;(2)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统考),60学时;(3)建筑装饰材料(统考),30学时;(4)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统考),40学时。
 
    2. 装饰质检员:(1)建筑装饰识图与构造(自考),40学时;(2)建筑装饰装修施工技术(统考),60学时;(3)建筑装饰质量与安全管理(统考),60学时。
 
    3. 装饰安全员:(1)建筑装饰质量与安全管理(统考),60学时;(2)建筑装饰设备(统考),30学时。
 
    4. 装饰设计员:(1)室内空间环境设计原理(统考综合卷),40学时;(2)艺术设计造型基础(统考综合卷),40学时;(3)建筑装饰设计表现图技法(统考设计图),40学时。
 
    5. 装饰监理员:(1)监理员基础知识(统考),40学时;(2)监理员专业管理实务(统考),40学时。
 
    6. 装饰材料员:(1)材料员专业基础知识(统考),40学时;(2)材料员专业管理实务(统考),40学时。
 
    五、考试和鉴定
    (一)装修装饰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经培训后参加省厅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合格颁发《河南省建设企事业单位基层管理人员岗位证书》。为了提高培训质量和阅卷效率,考试采用标准化考试,学员填涂标准化试题答题卡,成绩通过《河南省建设厅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反馈至各培训机构。
 
    (二)装修装饰职业技能鉴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要求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职业道德和生产业绩考评三个方面。理论知识考试试卷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制卷,考试采取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核按工种类别进行。职业道德与工作业绩考核由申请鉴定者所在单位组织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费按豫计收费〔2003〕230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鉴定申报条件: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相应工种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
 
    (1)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可申报初级工鉴定;
 
    (2)从事本岗位工种工作五年以上,或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可申报中级工鉴定;
 
    (3)取得中级工证书后,从事本岗位工作连续三年以上,或未取得中级工证书,但从事本岗位工作连续十年以上并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培训可申报高级工鉴定。
 
    (4)技师、高级技师按照《河南省建设行业技师、高级技师资格考评实施办法》(豫劳社职技〔2003〕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证书发放
    装修装饰从业人员经培训鉴定合格后,发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岗位升级时《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不再换发,只需在证书上标注安全培训和岗位升级技能鉴定情况。证书分为五级:高级技师(一级)、技师(二级)、高级工(三级)、中级工(四级)、初级工(五级);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除上述五个等级外,增加普工考核。
 
    各地在组织装修装饰行业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培训报名时应统一使用河南省建设厅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培训学员考试成绩合格后由系统生成证书编号,并实时上传至河南省建设人才教育信息网(
www.hncen.com),供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查询。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人员信息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业技能鉴定网上公示。
 
    七、组织管理
    全省装修装饰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实行统一职业范围、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试题、统一考务管理、统一证书的“六统一”原则进行分级管理和实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教处负责证书的发放和试卷的统一印制工作;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负责全省装修装饰行业培训与鉴定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省辖市装修装饰管理机构负责人员组织和上报工作;各省辖市在归口管理的原则下,由当地建设教育主管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培训、鉴定机构报省装饰办审批,并对所有上报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的材料进行初审和盖章。
 
    八、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合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本地区的宣传发动和摸底调查工作,积极推动本地区装修装饰行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全面实施。
 
    (二)市场准入。新进入装修装饰行业的各类生产操作人员必须持《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装修装饰企业招聘生产操作人员,应从获得岗位资格证书人员中选聘,并须达到规定持证上岗率和各种工种等级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三)加强监管。各级装修装饰管理部门应建立定期、不定期的抽查、验证制度,把装修装饰从业人员持证情况与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文明施工检查和综合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并把装修装饰从业人员持证数量和结构比例作为施工现场综合管理考核、企业资质审查和动态考核的重要考核指标。对达不到要求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按时上报培训计划。各级装修装饰管理部门要引导装修装饰企业建立健全培训、鉴定(考核)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从业人员参加培训与鉴定的积极性。各省辖市装修装饰管理机构应及时将本地区的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计划报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五)联系方式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人教处
   地  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新蒲大厦
   联系人:傅月笙  孙孔鹤
   电  话:0371—68080817(传真)
   邮  编:450046
   河南省装修装饰行业管理办公室
   地  址:郑州市任砦北街1号联盛大厦A座5楼
   联系人:胡庆华  朱守春
   电  话:0371—63610993
   传  真:0371—63811623
   邮  编:450003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装修装饰  规定  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09年3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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