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文号:宁房物[2006]189号 发文日期:2006-8-31
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物业维修资金监管水平,保证维修资金安全,适应维修工程审价社会化发展要求。根据《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审价,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价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的房屋业主、房改售房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使用维修资金项目适用本通知。
二、审价条件
本市范围内的房屋业主、房改售房单位、房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委托单位)在按照规定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时,维修工程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进行项目审价:
1、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
2、单项维修工程费用超过8000元的;
3、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的;
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除外。
三、审价机构
从事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审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审价的机构,应当具有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且无不良记录。
2、审价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并对从业人员就维修资金管理规定等相关业务进行培训。
3、市房产局每年对维修资金审价单位进行年度验审,对审价单位未按国家相关规定及维修资金使用管理规定进行审价的,由市房产局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在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单位不得从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审价工作。
四、审价合同
委托单位应与审价单位签订由江苏省建设厅监制的工程结算审价合同,合同中必须如实载明如下内容:
(一)委托单位和审价单位的名称、住所;
(二)工程名称、工程地点;
(三)由委托单位负责提供的资料及提供时间;
(四)委托费用;
(五)审价单位提交审核报告的时间。
五、审价收费
1、审价费用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符合条件的审价费用可计入维修工程成本,在维修资金中列支。
2、根据苏价服[2004]483号文件规定,审价费用由基本费和追加费两部分组成,基本费以“项目送审价”为基数,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算,100万元以内(含)为1.2‰,100万元以上为1‰;追加费以“项目核减(增)额”为基数,按5%的费率计算。审价费用收费金额在600元以下时,按600元收取。
3、凡项目送审价经市物业办审核后,核减率在5%以内的审价费,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如核减率高于5%,核减率在5%以上的追加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出现核增,则工程审价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4、工程决算金额超出预算金额20%或超出金额2万元以上,维修资金使用单位需重新进行超出部分的维修资金申报手续。
六、相关责任
1、委托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完整的工程相关资料以便于审价机构审价。委托单位应在办理维修资金首付款申请时向市物业办提交审价合同,在办理维修资金余款申请时向市物业办提交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
2、审价机构应当委派专业人员按照相关法规和本市物业维修资金管理规定对工程项目进行审价,并接受业主及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对审价中发现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审价机构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提出改正建议或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3、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 南京市物价局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附: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一、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委员会作为申请单位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实施物业管理或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作为申请单位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没有实施物业管理,也没有房屋管理单位的,由相关业主作为申请人办理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手续。
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制定维修方案。并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相关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对维修费用超过5万元的项目,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应在公示期内电话通知市物业办,由物业办对公示内容进行现场拍照。
二、申请材料
维修资金使用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物业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示范文本);
2、维修工程预算书;
3、申请单位或申请人与施工单位签定的维修工程合同书;
4、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征询意见书》(示范文本);
5、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示(示范文本);
三、划拨维修资金
市物业办收齐以上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按核定预算经费的70%预拨维修费用。
维修工程项目竣工后,申请单位或申请人提供以下资料,物业办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办理余额划拨手续。
1、《业主意见反馈表》(示范文本)
2、维修工程项目费用结算发票;
3、工程项目审核报告(业主大会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事宜另有决定的提供业主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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