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价〔2007〕64号
各县(区)物价局、市直各物业管理企业:
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6〕284号)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物业服务收费根据不同物业的性质、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的住宅(不含别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的住宅及其它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或业主大会与物业公司自主协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二、各地在制定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时,要按有关规定实施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物业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硬件配套设施等因素以及广大业主的承受能力,科学合理地制定当地政府指导价标准。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经备案的物业服务收费应通过价格信息网等方式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和公众查询。
三、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商品房时应将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项目、标准作为新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内容,在销售场所公示。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企业也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将上述内容及特约服务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
四、物业交付使用时,物业管理区域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物业管理企业应免费为业主提供不少于3张的出入证(卡),超过3张的出入证(卡)由物业管理企业按合理成本向业主收取费用。
五、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水费、电费的,除业主自愿,物业管理企业可预收水电费并逐月扣减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取水电周转金等与水电费缴交相关的费用。
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价部门和房管部门制定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了最高服务等级未涵盖的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标准需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必须依照《惠州市核定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见附件一)的规定,按照属地原则,由企业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执行。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
七、物业装修管理相关费用以及物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必须按《惠州市物业装修管理相关费用的规定》(见附件二)和《惠州市物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的规定》(见附件三)执行。
八、本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一、惠州市核定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二、惠州市物业装修管理相关费用的规定
三、惠州市物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的规定
二OO七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物业 收费 管理 通知
抄送:市府办,市规划建设局,市房产局物业办,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
主办:商品价格科 电话:2808811
2007年6月20日印发
附件一
惠州市核定优质优价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一、拟申请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调定价书面申请。
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的资料:
1.核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并明确其提供的一级物业服务等级未涵盖的具体物业服务内容。
2.资质证明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3.所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总平面图复印件。
4.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新建物业除外)。
5.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关合同。
6.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的调定价意见书面材料(新建物业除外)。
7.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所需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价格主管部门收到申报单位提交的书面申请和齐全的相关资料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费标准的核定。由于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出核定的最后时限。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流程:
1.受理:如果申报单位提交的资料不全的,应告知其需补充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及时受理。
2.承办:派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3.成本监审: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对物业管理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物业服务成本进行审核。
4.组织论证:可选择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进行论证,听取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5.办理审批:核发文件。
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批文,自该物业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重新签定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停止执行。
四、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收费标准的文件需抄报市物价局备案。
附件二
惠州市物业装修管理相关费用的规定
为规范物业交付使用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下同)装修物业时,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及收费行为,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业主自聘装修企业装修物业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业主或装修企业收取共计不超过20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押金),具体保证金标准由双方在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约定。
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或对公共部位、设备设施造成损坏,但由业主自行维修,并经物业管理企业验收合格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业主或装修企业。
二、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或装修所需物料由业主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自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搬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三、物业管理企业对装修工人出入实行持证管理的,可按不超过10元/证的标准收取押金。如证件能重复多次使用且证件完好退回的,应如数退回押金。如证件不能重复多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过3元/证的工本费。
除了前述费用外,在业主装修期间,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再收取装修管理费、电梯使用费、楼道维修费、公用设施损耗费等与装修相关的各种名目的费用。
附件三
惠州市物业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的规定
物业公共服务收费中不包含公共水电费用分摊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水、电费用的分摊问题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物养护、园林水池喷泉、值班室、保安亭、停车场以及社区喜庆活动、宣传、装饰等用水用电,其费用均由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成本中列支,不得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下同)分摊。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管理企业办公及生活等自用水、电,必须单独设置计量表,其费用由物业管理企业负担,不得向业主分摊。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水、电费用,由该项经营收益中列支,不得向业主分摊。
四、住宅大楼内走廊、楼梯及电梯、增压水泵、中央空调等公共设施设备的公用水、电费用,由本楼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五、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路灯用电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所有业主按实合理分摊。
六、向业主分摊的公共水电费,需单独设立计量表,并单独列帐,按缴费周期向业主公布费用分摊的办法、总金额以及各业主应负担的金额等。严禁把分摊的水、电费用与业主自用的水、电费用在政府规定的水、电费收费标准上加价混合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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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9/18 1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