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建房〔2009〕34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宅小区(大厦)业主入住装修期间的建筑、装修材料的搬运活动,强化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和搬运工作的管理,严厉打击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强买强卖建筑、装修材料等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禁止任何装修和搬运公司(队)在本市住宅小区(大厦)物业服务区域内实行搬运和装修垄断行为。严禁物业服务企业越权与任何装修或搬运公司签订住宅小区(大厦)搬运协议,保证所有的业主有自由选择搬运队伍、搬运方式和自主购买装修建筑材料的权利。
二、各物业服务企业(含物业管理处,下同)不得强制指定消费、强买强卖或利用垄断驻点优势给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装修造成困扰。物业服务企业应以简化手续、方便业主的原则,为业主或房屋使用人的房屋装修工作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在业主或房屋使用人选择的装修公司(队)办理好相关装修手续后,各物业服务企业应允许相关工作人员持证自由的进出,不得故意刁难和阻挠。
三、物业服务企业应切实加强对进入住宅小区(大厦)从事搬运装修人员的管理。积极劝导搬运装修人员在搬运装修工作结束后立即离开住宅小区(大厦),避免无故滞留。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大厦)物业服务区域内装修、搬运期间,应加强住宅小区(大厦)保安的人员配备,维护好住宅小区(大厦)内的安全和秩序,遇有矛盾纠纷应立刻进行协调和劝解,如发生斗殴等违法事件,立即拨打110报警。
四、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装修和搬运公司(队)收取“进场费”、“驻点费”等任何费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拆迁安置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装修和搬运公司(队)。任何单位或个人以暴力或威胁等手段强迫业主或房屋使用人接受指定服务或介入强买强卖的,各级公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六、各住宅小区(大厦)物业服务区域内发生垄断装修、搬运等违法行为的,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严处,同时依照相关规定在诚信档案系统中记入不良记录。
七、自本通知发布后,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组织自查自纠,并认真做好整改、缮后工作,及时清理严重损害业主或房屋使用人合法权益的装修和搬运队伍撤出住宅小区(大厦),还物业服务区域一个文明、和谐、有序的生活环境。
八、本通知自2009年6月1日起执行。原厦建房[2006]169号文同时废止。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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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26 16: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