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文明委〔2008〕10号
各县市区文明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为不断提高文明社区创建水平,更好地发挥文明社区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示范作用,根据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08年5月14日
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在城市开展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创建文明社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和城市现代化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建文明社区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创造美好生活的生动实践,是创建文明城市的基础性工作,是把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城市各个基层单位的有效载体,是动员社区各部门、单位、家庭和居民群众共同参与,全面优化城市社区各项功能的重要途径,对于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高群众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密切党群关系、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创建文明社区的范围,是指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范调整后的居委会辖区。文明社区是在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果显著,文明程度较高的居民生活共同体,是社区建设的综合性荣誉称号。
第四条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对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领导。要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纳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制定创建文明社区的长远规划,明确阶段性目标,采取有力措施,坚持抓基层、抓基础,把创建文明社区工作抓紧抓好。
第五条创建文明社区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为目标,以为社区群众服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社区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为突破口,以群众满意为标准,抓教育、抓活动、抓阵地、抓管理、抓队伍,努力建设管理优化、秩序优良、服务优质、环境优美的现代化社区。
第六条创建文明社区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点面结合,分步推进,务求实效。创建工作既要积极进取,又要量力而行,适应城市发展水平,适应社区建设要求,适应群众接受能力。要与时俱进,积极研究不断变化的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努力探索推进我市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的新途径、新方法。
第二章文明社区创建标准
第七条济宁市文明社区应符合下列标准:1、社区体制完善。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机构健全,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密切联系群众,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建立社区居民代表会、社区议事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三位一体”的民主决策与管理体制;建立文明社区创建组织,制定文明社区创建规划,正常开展活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基础设施完善,全面落实文明社区“六个一”工程(建设一所文明市民学校、一个宣传橱窗、一个健身园地、一个医疗服务站、一个警务室和治安巡逻队、一支志愿者队伍);建立共建协调组织,充分调动社区内一切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建设,做到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搞、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办,形成共驻社区、共建社区的浓厚氛围。2、社区服务优良。居民生活设施齐全,服务网络布局合理,服务周到规范,居民群众生活便利;社区志愿者服务中心定期开展为民服务活动,维护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合法权益;有救助热线电话,居民急需的突发病人救治等应急服务及时;定期向居民发放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征求意见单,对合理的建议及时采纳和整改,居民满意率在95%以上。3、社区教育深入。社区教育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建有规范的文明市民学校;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及市民素质教育;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树立、学习、宣传先进典型,文明小区、文明楼院、文明家庭、青年文明号等各类创建和评选活动深入开展,社区人际关系和谐。4、社区环境优美。社区规划建设科学合理,环境卫生制度健全,措施落实;公共设施功能完好,主次干道畅通,小街巷路面硬化,无明显坑洼积水,市场繁荣有序;沿街建筑物外观整洁美观,建筑工地管理安全文明;户外广告及宣传设施内容健康,外形美观,有不少于25%的公益广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停车、乱搭建、乱设摊、乱吊挂、乱晾晒等问题;楼院绿化美化亮化硬化,阳台封闭规范;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公共部位整洁达标率90%以上。5、社区秩序良好。社区治安综合治理网络完善,治安防范措施落实,无“黄、赌、毒”和重大治安、刑事案件,无非法宗教和邪教活动,民事纠纷调解组织作用发挥良好;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深入,群众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防破坏能力进一步增强,居住小区的技防、人防、消防水平不断提高;出租房屋管理规范,外来人口登记率达到100%,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居民对社区治安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6、社区文化繁荣。依托社区文化资源和人才优势,落实群众业余文化、体育辅导员培训和社区包片辅导制度,组建各种业余文化团队,经常开展广场、社区、楼院、家庭等文体活动,丰富群众生活;常年开展科教、文体、法律、卫生“四进社区”活动;居委会有综合性活动室,有图书阅览室、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室内外文体活动场所和全民健身设施,基本满足社区居民文体活动需求;社区单位文体活动场所向社区居民开放,形成资源共享格局;公益宣传栏定期刊登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第三章文明社区的评选与命名
第八条文明社区实行逐级创建。济宁市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县市区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省级文明社区一般在连续保持两年以上济宁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中产生。
第九条济宁市文明社区的申报要严格掌握标准,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申报程序是:要求参评的社区根据文明社区创建标准搞好自我评估,并征得所属街道办事处文明委同意后,向县市区文明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县市区文明办初评、县市区文明委审定同意后上报市文明办;市文明办牵头组织考核验收,形成建议名单,经市文明委讨论通过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申报市级文明社区应提交以下材料:(一)文明社区申请登记表;(二)创建实施方案、总结和近两年创建工作大事记;(三)县市区文明委推荐报告;(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文明社区的检查验收,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和在当地新闻媒体公示等方法进行。
第十二条济宁市级文明社区每年评选命名一次。凡被命名的济宁市文明社区,由市委、市政府通报表彰,授予市级文明社区牌匾。
第四章文明社区的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文明委及其办公室担负着对创建文明社区协调、指导、监督的职责,要深入实际,面向基层,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以点带面,整体推进文明社区创建。各县市区文明委要根据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文明社区创建规划,加强对创建工作的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
第十四条各级宣传、组织、公安、综治、综合执法、司法、建设、规划、市政、园林、民政、文化、体育、卫生、环保、工商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以指导服务为主,积极参与创建,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十五条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要加强对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领导,将创建工作纳入街道发展的总体规划,把规划、目标、任务层层分解,实行目标管理,落实具体措施,定期检查督促,使创建工作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社区居委会是创建文明社区工作的具体组织者和责任者,要本着“自愿结合,互助互惠,共同提高”的原则,积极争取辖区内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对创建工作的支持,发动群众广泛参与,推动创建工作向纵深拓展。
第十七条参与“文明社区”创建的社区要切实加强创建工作的日常管理,主要内容有:(一)制定文明创建规划和实施方案,协调辖区内各单位和广大居民群众积极参与创建工作。(二)建立文明社区创建备案制度。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的社区,每年第一季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创建规划,并上报各县市区文明办备案。(三)建立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报告制度。参与“文明社区”创建的社区每年年终要如实将创建工作进展情况、各项奖惩及有关情况分别报各县市区文明办和济宁市文明办。(四)建立文明社区创建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档案内容包括:社区概况、创建规划、创建文件、重要会议记录、大型活动情况、志愿者组织和活动情况、检查考核记录、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投诉及处理情况记录等。
第十八条文明社区不搞终身制。各县市区文明办定期对获得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进行复查。经年度复核后,符合标准的保留其荣誉称号;对工作不到位的给予批评,限期整改;如发生严重问题或经复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荣誉称号。
第十九条文明社区实行届期内动态管理。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文明社区荣誉称号。(一)社区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犯罪受到党政纪处分或被判刑;(二)社区管理体制不协调,社区管理混乱;居民进行非法经营活动,制造、窝藏或出售假冒伪劣产品,情节严重,受到有关部门处理;(三)有法轮功等邪教活动、封建迷信活动;居民有违反计划生育现象;(四)社区服务不健全,群众满意度低;(五)社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责任事故;(六)因违规、违纪或不文明现象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七)创建工作不力,不符合市级文明社区条件。
第二十条对获得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发现在评比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由文明委撤销其荣誉称号并予以通报。被撤销文明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下一届评选。
第二十一条文明社区如出现名称、地域、隶属关系等变更情况,应及时向各级文明办报告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济宁市文明办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精神文明文明社区管理办法通知
济宁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5月14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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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8/16 20: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