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市建委《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上海市政府同意市公安局、市建委拟定的《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加强全市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
(市公安局、市建委 2009年4月)
为规范和加强全市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市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增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能力,保护居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1996〕第49号令)、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建设部、国家质监局联合发布)、《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南京市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南京市人民政府第177号令)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基层科技防范建设、管理和应用工作的意见》(宁综治办字〔2007〕第9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设置要求
根据社会治安形势以及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建设投资、系统规模、系统功能和安全管理要求等因素,依据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要求进行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设计、安装和使用具有安全防范功能的防护围墙(围栏)、防盗门(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进户防盗安全门)、周界电子防护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家庭报警系统、电子巡更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等防范设施及治安值班室。各子系统及监控中心设计、建设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住宅小区安全防范系统通用技术要求》(GB/T21741-2008)及国家、行业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具体设置要求为:
周界安全防护:沿小区周界应设置实体防护设施(围栏、围墙等)或周界电子防护系统;实体防护设施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高度不应低于1.8 m。围栏的竖杆间距不应大于15cm。围栏1m以下不应有横撑;周界电子防护系统沿小区周界封闭设置(小区出入口除外),应能在监控中心通过电子地图或模拟地形图准确显示周界报警的具体位置,应有声、光指示,应具备防拆和断路报警功能;有条件的可在周界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小区出入口安全防护:小区出入口应设置安全防护门,设置治安值班室;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安装定向定焦摄像机,全面、清晰监看和摄录进出人员(体貌)面部特征及车辆牌照、颜色等特征,晚间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监控图像有效;有条件的可安装出入口控制系统或电动起落护栏,并具有断电开启功能。
家庭安全防护:应优先配置联网型访客(可视)对讲系统,实现住宅小区出入口、楼栋口和监控中心、住户之间双向通话;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当电控门开启超过设定时间(不超过120S),应向监控中心报警。可视对讲系统图像应清晰,至少能分辨访客的面部特征。单元门应安装电控防盗门和访客对讲(可视或非可视)系统,并配置不间断电源装置。访客对讲系统主机安装在单元防护门上或墙体主机预埋盒内,应具有与分机对讲的功能。分机设置在住户室内,应具有门控功能,宜具有报警输出接口。访客对讲系统应与消防系统互联,当发生火警时,(单元门口的)防盗门锁应能自动打开;住户进户门应安装符合标准要求的防盗安全门;住宅一层、连通商铺顶层住宅、别墅宜安装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设分户防盗安全门,也可根据用户需要安装入侵报警系统,报警控制器应与监控中心联网。
其他部位安全防护:小区重要部位和区域、主要通道、电梯、重要公共场所、自行车集中停放区、停车场(库)出入口及场(库)内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有条件的可设置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可在公共区域安装电子巡查系统。
监控中心设计要求:住宅小区宜独立设置监控中心,位置应远离震动源、噪声源、污染源、电器干扰源和易燃易爆品集中的地方(如住宅小区的锅炉房、配变电站(室)等),小区监控中心应具有不少于两种对外有线、无线通信联络手段,具备自身防范(如防盗安全门、内置式防护窗、探测器、紧急报警装置、门禁)和防火等安全措施,同时具备与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的接入能力与联网接口;监控中心设在一层时,应设内置式防护窗(或高强度防护玻璃窗)及防盗安全门;监控室内应安装摄像机;各安防子系统可单独设置,但由监控中心统一接收、处理来自各子系统的报警信息;应留有与接处警中心联网的接口;应配置可靠的通信工具,发生警情时,能及时向接处警中心报警。
二、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设程序与要求
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应遵从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的原则,在设置物防、技防设施时,应考虑人防的功能和作用。安全防范工程的设计,必须纳入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中,统筹规划,统一设计,同步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在设计方案论证时,市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防范设施的设计进行论证,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在施工设计图审查时,居民住宅小区安防设施设计审查应与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同时进行;对不符合安全防范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程序、规定的设计,应由开发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单位进行修改达标,对未达标的设计不予批准。居民住宅小区设计施工单位必须设计使用符合安全技术防范要求、标准的产品。
居民住宅小区建设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安全技术防范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动。确有修改必要的,应重新组织论证,出具变更设计意见书及相应的图纸,并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所用的产品(包括设备、系统等),已纳入公共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范围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公安技防管理部门颁发的生产登记批准书。未纳入管理范围的产品,每批需持有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或鉴定证明方可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建设竣工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向公安技防管理部门申请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依据《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的有关要求,对建设项目中安全技术防范设施进行验收,由公安技防管理部门提出意见,验收通过并符合规定要求方可交付使用,并报送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当地公安机关不予登记核发门牌。依据《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要求,总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验收之前,应通过公安部指定的检测机构检测。
居民住宅建设单位未按有关规范、标准、规定设计或擅自改动设计文件中有关安全防范内容的;或使用未经鉴定和鉴定不合格的产品、材料、设施的,公安管理部门可依据《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居民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擅自使用实行生产登记制度,但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登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使用销售实行生产登记制度,但该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公安管理部门可依据《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责令整改并予以处罚。
三、居民住宅小区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用维护管理
居民小区技防设施要加强维修和保养。技防设施由业主或使用人按规定合理使用与保护,不得破坏或挪作他用,并由物业服务企业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依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约定,加强对安全防范设施的日常维护,保障其正常运行。委托专业公司维护的,应签定委托合同,该专业公司应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具有一定的技术力量。对破坏居民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设施的,当地公安机关应责令其整改、恢复原状,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居民小区技防设施运行维护要建立资金保障机制,要建立安全防范设施运行及维护经费的保障机制。居民小区技防建设时要拨出专款,确保资金到位、确保技防建设顺利推进。同时,已建居民小区技防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应列入物业管理费;运行、维护收费标准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专业部门审核通过;技防设施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经业主大会同意后,可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阅读:
16653
次
2009/8/8 21:3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