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价字〔2009〕20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印发《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装修工期向业主或使用人收取。
二、市物价局和市建设委员会定期在市物价局、市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公布我市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市场参考价。
三、物业服务企业收取了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的,不得再另行收取装修工出入证(牌)工本费、装修电梯使用费、装修楼道维护费用等其他费用(图纸复印费除外)。
四、装饰装修过程中破坏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如承重墙、墙埋水电线、电话线等需要恢复、维修的费用按实际发生数额,由业主或使用人承担。
五、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柳州市物业管理区域装饰装修管理服务标准》(试行)
柳 州 市 物 价 局 柳州 市 建 设 委 员 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六日
服务项目
|
服务标准
|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
(1)按照(临时)管理规约、国家有关规定及协议进行装饰装修的管理和服务。
(2)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3)对装饰装修行为进行申报登记。
(4)审查装修方案,对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报审的,及时告知业主或使用人。
(5)有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
(6)建立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档案。
(7)告知业主或使用人装修须知。
(8)为业主提供原竣工施工图纸。
(9)与业主、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10)装修期间每日到装修现场进行巡视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并做好检查记录。
(11)对违规装修、违章搭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阻、制止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12)对装修人员出入进行登记发牌管理。
(13)对装修引发的邻里投诉在24小时内协调处理并予以答复。
(14)督促业主或使用人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
附件
阅读:
8814
次
2009/3/3 9: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