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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供电规章 小区物管擅自拉闸将受重罚





陈韩晖 李燕萍 陈小丽/《南方日报》/20080830

 
    笔者昨日获悉,历经四年多修订,全国第一个综合性供用电地方规章《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简称《规定》)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规定》针对变电站建设、售房合同中需承诺提供永久用电、临时用电或拖欠电费用户需安装预购电装置等市民比较关心的热点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广州供电局法律事务负责人余平说,在参与立法起草工作时,就是按照“以电力用户为中心”的理念,更多地设置了保障居民用电权益的条文,让市民更多受益。在《规定》中,涉及到电力供应与使用方面的条例最多,有十四个条目涉及到这个方面。

    广州市法制办有关领导表示,作为全国第一个综合性供用电地方规章,《广州市供电与用电管理规定》可以说具有创新性、操作性和时效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也将进一步加强电力行政执法权。据悉,一年后,市法制办还将组织相关部门,对这个规定的施行进行“立法后评估”,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从制度设计这个源头维护供电和用电秩序,建设和谐的供用电环境。

    亮点解读

    售房合同须承诺提供永久用电

    据广州供电局初步统计,广州约4.5万户居民住户饱受临时用电之苦。临电居民享受不到安全稳定的永久电能质量,却承受了高额的电费支出,造成了比较突出的电费拖欠矛盾。同时临电报装负荷比永久用电负荷要低许多,容易造成电力设备及线路长期严重过载,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

    因此,在新施行的《规定》中,对房地产开发商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住宅小区时应当按照规划先行建设配套变电设施,并在售房合同中承诺提供永久用电,明示永久用电容量及报装情况。”

    此外,近年来小区居民阻挠建设变电站的事件时有发生,原因在于一些小区居民对规划在前的变电站选址不知情,在买楼时,开发商隐瞒了小区内有变电站的事实。针对这一情况,《规定》明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住宅小区建设范围内的高压电力建设规划直至竣工验收完毕。”这充分尊重和保障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

    物管公司不得擅自对居民停电

    有些市民会遇到这样的情况:一些物业管理公司或一些具有公共管理职责的机构,以小区业主拖欠缴物业管理费等为由,擅自对管理区域内的用户采取停电、封表等措施。这样无疑严重侵害了用户的合法用电权利。

    因此,《规定》对物业管理也做出了约束,“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单位,不得以用户欠缴物业管理费用或者其他原因为由中断用户的正常用电”。违者将被责令立即恢复供电,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万以下的罚款。

    明确供电企业应保障居民用电

    《规定》不但对房地产商、物业管理等主体进行了行为约束,也对经贸委、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园林、价格、质监等政府部门的职责范围也进行了规定。同时,对供电企业的供电行为同样进行了约束。

    尽管在缺电的环境下,供电部门一直都将保障居民用电摆在供电次序的第一位,“有保有限”原则“保”的也是居民用电。《规定》中则将这个原则以法律条文的形式规定下来:“在电力供应紧张期间,供电企业应当保障居民生活用电。”如果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和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应当配备保安电源,并制定应急预案。

    节能热点问题列入规章

    当前,节能不仅成为各级政府的积极行动,也成为百姓的热点话题。在这部新出台的规定中,节能问题成为其中的亮点。《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提倡节约用电,加强节约用电监督管理。供电企业要配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能管理工作。对用户来说,应当自觉节约用电,采取各项有效措施,提高电力使用效率。特别对于年用电量2000万千瓦时以上的重点用电用户,规定要求其加强电能定额、计量和考核等基础管理,并且设立节约用电管理岗位,制定节约用电计划和措施,健全年度电能消费统计和电能利用状况分析报告制度。

    电网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目前,广州地区的电网网架仍然存在“卡脖子”的情况,变电站快马加鞭地建设目前仍然赶不上用电需求的增加。据供电部门反映,由于电网建设速度上不去,广州不同地区的变电站都出现满载、超负荷运行的状况,电网网架安全受影响,居民用电可靠性也受到影响。

    新颁布的《规定》对电网规划有明确的规定。“电网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进行,并根据本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按照规定,电网规划一经市政府批准后就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不得随意调整更改。

    政府提供“熟地”建设电网

    目前,“征地难”问题已经成为电网建设的“瓶颈”,不仅仅在广州,乃至全国其他地区都出现了这种困扰供电企业的难题。

    据了解,北京、上海已经开始实行建设用地“熟地”的方法,即由当地政府出面负责组织征地拆迁工作,将有关手续齐全的“熟地”交给建设单位,有利于充分利用行政资源,加快电网建设速度。《广东省电力建设若干规定》也明确规定了征地拆迁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为解决目前电网建设“征地难”的问题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依据。

    因此,新出台的《规定》第十条明确规定了电网建设征地拆迁的主体是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电力设施、电网建设项目需要征收土地、拆迁房屋的,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按照当地补偿标准组织实施,负责本辖区征地拆迁的动员、补偿、安置等工作,而电网建设单位则应当予以协助,并承担征地拆迁的费用。

 


阅读: 6606 次     2008/9/2 8: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