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幢幢住宅楼拔地而起,一座座老旧小区旧貌换新颜,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已经走入寻常百姓家。但是,由于一些物业企业管理水平、标准化服务程度低,物业服务标准、收费不规范,公共部位收益、处理不清等情况时有发生,使得物业纠纷成为新的矛盾热点。
为了进一步提升南湖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整体服务水平,充分发挥物业管理在城市管理、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在物业公司和业主之间构建和谐氛围,日前南湖区正式印发了《深入推进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系统引导物业公司和小区自治规范化发展。
“软”“硬”兼施
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目前,在市场上运作的物业公司越来越多,品质良莠不齐。在项目竞标过程中,存在着物业公司之间恶意竞争、故意压低价格的现象,一些物业公司为了在最初的竞争中获得项目,甚至开出了免费提供若干年服务的条件,但是在后期运行过程中,物业服务大打折扣。
针对当前物业公司间存在恶意竞争的情况,《意见》明确规定,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开发建设单位应按标准向区物业主管部门缴纳初期物业管理费,拆迁安置房和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其中30%应在招投标开始前缴纳,其余70%在交付使用备案前缴纳。此后,区物业主管部门会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后的7日内,将30%初期物业管理费划拨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部分在房屋交付后,经区物业主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考核合格后按比例划拨。
而对于物业公司的发展,《意见》也出台了相应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涉及向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政策规定能免的一律免缴,不能免缴的,按最低标准收费。在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物业服务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在指定时间段内,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批准也可获得相应优惠政策。
加强补助
降低服务获取门槛
在一轮又一轮的老旧小区改造中,老城区的不少居民大受裨益,小区道路硬化了,绿化变多了,整个小区变得干净整洁了,可是这样的好环境怎么来维护呢?本次印发的《意见》也充分考虑到了老旧小区的需求。
《意见》鼓励2000年前交付使用的老旧住宅小区、保障性住宅小区、拆迁安置小区、农村新社区等实施专业物业管理,政府对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将进行奖励补贴,补贴时间暂定为5年。其中,实施专业物业管理第1年奖励补贴标准为0.15元/平方米·月,第2、第3年奖励补贴标准为0.10元/平方米·月,第4、第5年奖励补贴标准为0.05元/平方米·月。
对于那些低收入家庭,经区民政、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有效期内的相关证件,且实际居住在南湖区的最低收入家庭,其物业服务费将给予全额补助,补助时限为证件有效期限,补助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而对于业主委员会自治能力较强,且业主自治意愿较强的小区,南湖区将鼓励实行业主委员会自治管理。部分因设施不全、规模过小、硬件缺乏等原因无法维持专业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可通过市场方式引入专业物业保安、保洁等“两保”服务或委托就近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提供基础性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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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13 17:3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