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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住宅物业收费有了硬杠杠


常敏丽/太行日报晚报版/20130201


    记者日前从物价部门了解到,自《山西省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后,我市制定的首个物业管理地方标准——《晋城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今起正式实施。该规则的实施,或将为解开物业和业主的纠纷难题打开一扇窗户,促进我市物业服务工作迈向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
 
    新建商品房须公开招标选聘物业
  
    以前,由某开发公司开发修建的房子,工程完工后物业公司便由该开发公司指定物业公司继续搞服务,这是多年来人们都已经习惯而且普遍认同的。2月1日起,在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新建商品房前期物业不再由开发商指定,必须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单位则需在住建部门进行登记备案。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价和住建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同意后报物价、住建部门备案。

    物业代收水电费不得加价加量

    在物业服务费用方面,目前我市各小区大多采用的是包干制,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

    市物价局工作人员介绍,《细则》对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规定得更加具体,除了包括物业管理人员工资、社会保障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物业管理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固定资产折旧、办公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他费用外,电梯、二次供水、二次供暖、监控设备、景观等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不得再次向业主收取。

    此外,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最终用户是指接受上述服务的最终分户使用人。任何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上述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价格,不得加价、加量收费。代收手续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手续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

    小区空地停车收费须业主大会同意

    《细则》规定,住宅小区内规划设有专用停车场(位)的,可向车主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责任和义务由双方约定。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制定。

    未列入住宅小区规划的停车场或在小区内道路、空地上设置停车位并收费的,必须征得业主大会同意,收费收入要单独列账,开支范围除支付必要的管理成本和税费外,用于补充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收支情况向业主公布,接受业主监督。

 


阅读: 5326 次     2013/2/1 19:5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