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新修订的《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出台,对当前老小区物业管理公司退出、业委会如何牵头成立等热点问题有了明确规定,新《办法》将于今年3月1日开始实施。
据了解,《绍兴市区物业管理办法》从2006年起颁布施行至今已有6年。新《办法》细化了公安、城管等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职责。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治安、消防管理措施;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划分停车位及行车路线,明确停放要求;对物业管理区域内严重阻塞交通、占用消防通道等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相关违法问题,如有关市政公用、园林绿化、市容环境卫生、违法建设、经营性固定设备噪声污染以及饮食服务企业未按环评审批要求排污等,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内犬类的日常管理工作等。
明确业委会由街道牵头成立
新《办法》明确了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作为物业住宅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牵头单位,并明确了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由建设单位一次性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交纳。具体预缴标准为5万平方米以下的为每平方米1元,超出5万平方米以上的部分为每平方米0.5元。另外,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后应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和物业所在地物业管理部门备案。
对于未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无法正常开展工作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物业所在地居委会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另外,对于物业服务过程中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矛盾与纠纷,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协调。
小区物管退出后,由居委会、业委会临时管理
新《办法》增加了经济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费的保障,将额外配置地上总建筑面积2%。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来用于补贴物业服务费的不足。对保障性住宅小区等实施物业管理的,财政部门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
新《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退出小区后续管理作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合同到期退出小区管理后,小区又无法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明确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协调指导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组织小区临时管理,临时管理所需费用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
出租房约定由租客交纳物业费,房东负连带责任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非普通住宅小区和办公、商务楼宇等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向全体业主公布。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对于出租房约定由租客交纳的,房东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产权交易时,买卖双方当事人应当对物业服务费结算有明确的约定,并在买卖协议中载明。
另外,新《办法》新增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从业人员的培训、经营行为等方面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要求。同时,明确了住宅物业区域内公用设施设备维护管理、保洁、绿化等物业服务过程中的用水、用电、用气与民用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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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21 10: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