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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物业撤出小区须提前30日公示


张臻/十堰晚报/20121105



    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前30日在物业小区公示。记者昨日获悉,市政府办日前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对城区物业管理予以了明确。

    《通知》指出,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物业管理小区的“四表”(水表、电能表、煤气表、热量表)和特种设备(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的监管。

    《通知》要求,新建物业项目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必须由具备相应经营资格的单位供应,不得采用转供、转接的供应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水、电、气、热供应设施系统安装前,要按照“一户一表,抄表收费到户”的要求,会同供应单位做好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工程完工后,开发建设单位须将检定合格的计量表前的设施设备和竣工资料移交给供应单位,由供应单位统一管理和维护。实行终端收费后,物业服务企业原则上不再代收水、电、气、热等费用。确需代收的,供应单位必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但代收环节发生的费用不得向业主分摊。对过去供水、供电、供热未实行终端收费到户的住宅小区(楼栋),供水、供电、供热部门要尽快制定改造计划,逐步到位。要加强对电梯等特种设备的日常监督,对未经检验使用、违规操作等非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

    《通知》强调,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不续约或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的,物业服务企业必须提前30日在物业小区公示,并书面告知区房管局、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与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办理完移交工作,结清预收的物业服务费、场地占用费以及收取的利用物业共用部位、设施经营所得的收益余额,缴清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前代收代缴的水电等费用后方可退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债权未结清为由,既不履行义务又拒绝退出。


阅读: 5685 次     2012/11/5 17: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