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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物业管理有了新章法


郝惠静/包头日报/20121016


 

    编者按

  物业管理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近年来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我市物业服务行业1996年起步,历经15年的发展,到目前已拥有物业服务企业248家,并呈现继续发展的态势。物业管理是一个新兴产业,在快速发展的进程中,许多问题亟待破解———体制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对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标准缺乏科学的指导,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发展政策扶持力度不足;物业服务企业经济效益整体出现亏损或低水平维持状态;旧住宅区基础设施配套不完善且损坏严重;管理物业企业的相关部门职责不清、监管不到位;在物业维修上存在推诿扯皮现象……这些问题导致业主与物业企业纠纷频发,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业的管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物业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我市结合各自实际,于日前制定出台《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物业管理年活动方案>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推出了系列措施,成立了包头市“物业管理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旨在全面提升我市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实施意见》在构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推进物业管理模式多样化,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快速发展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措施,对于促进我市物业管理工作步入规范化轨道,破解当前物业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具有重大意义。

  

  理顺了物业管理的体制机制

  《实施意见》强化了加强属地管理职能,明确了相关机构责、权、利,要求建立市、区(旗、县)、街道、社区“四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物业管理新体制。具体职责分别为:①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负责贯彻落实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全市物业管理发展规划,修订和完善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和监督全市物业服务行业。②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监督指导物业管理服务工作;对物业管理项目实施考评定级;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进行年检初审;监督指导物业维修工程实施;监督物业服务用房和经营用房的使用和经营;指导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期满后物业服务企业的续聘、选聘;对未推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指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或实行业主自治管理;开展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宣传,受理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和举报。③街道办事处要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指导和协调;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物业管理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④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社区内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对物业维修工程进行初始认证及竣工验收;调解社区内物业管理纠纷;列席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会议;住宅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停止活动期间,社区居民委员会要主动行使职责并承担社区物业管理工作。

  同时建立“市、区(旗、县)、街道”三级住宅区物业管理考核网络。对年度物业管理工作考核中表现突出的地区、部门、优秀物业服务企业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物业管理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当事人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彻底的,要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进行查处。

  明确了物业管理的目标

  到2012年底,初步建立市、区(旗、县)、街道、社区四级物业管理体系,对已推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60%以上成立业主委员会;新建2万平方米以上住宅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到100%;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率达到100%;物业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持证率达到70%;物业管理业主满意率达到58%;三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0%;争创自治区级物业管理优秀示范项目5个;全年完成10个旧住宅区治理改造任务。到2013年底,对已推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80%以上成立业主委员会;三级以上资质物业服务企业数量达到15%;物业企业经理、项目经理持证率达到80%;物业管理业主满意率达到68%;争创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2个,争创自治区级物业管理示范优秀项目10个。

  规范了新建物业和前期物业管理

  凡住宅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上(含)、非住宅物业规模在2万平米以上(含)的新建项目,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住宅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非住宅物业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新建项目,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成立包头市前期物业招投标评标委员会,严格准入条件,逐步建立多层级物业服务体系,鼓励外埠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我市物业管理市场,加快培育一批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骨干物业服务企业。

  加大了扶持老旧小区物业管理的力度

  将旧住宅区改造资金列入财政预算,按市、区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原则,积极筹集治理改造的专项资金,利用3至5年时间基本完成旧住宅区的治理改造工作;加强旧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经过改造后的旧住宅区,具备推行物业管理条件的,要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指导下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实施规范的物业管理;对不具备推行物业管理条件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为解决部分旧住宅区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住宅区物业费收缴标准低,困难人群较多的问题,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可选择2—3家信誉度好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实行准物业管理,经年度物业管理效能考核符合标准的,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其中对廉租住房家庭可减免物业费,减免费用由属地政府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用于补贴物业服务企业;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要积极扶持物业服务企业发展,对承接旧物业管理项目的物业服务企业给予一定的资金补贴,以保障低收入群众的正常居住生活条件。

  强化了业主自治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对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住宅区,积极组织其成立业主委员会,不断规范业主自治行为,增强自治意识,有效提升居住环境质量。

  建立健全了物业收费制度

  《实施意见》要求,要加大对全市物业服务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对物业服务企业违法违规经营、乱收费、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等行为依法进行查处,规范物业市场秩序;建立“菜单式”收费制度,制定《包头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建立物业服务收费公示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开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建立物业服务收费监管制度,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收物业服务费,经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代表考核,达到考核标准的,将物业服务费转入物业服务企业账户;推行缴费“一卡通”服务,新建商品住宅区要推行收费“一卡通”,方便业主缴费,实现住宅小区智能化管理,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费收缴率,建立物业管理良性运行机制。

  建立了物业市场准入退出机制

  加快物业服务企业诚信管理系统建设,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定期公布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强化社会监督;开展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推行物业企业经理、项目经理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经过2-3年,实现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制定出台《包头市物业项目退出管理办法》,同时建立物业项目履约保证金制度,在物业服务企业接管物业项目时,一次性向所在地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交纳年物业管理费总额10%的履约保证金,用于对物业服务企业违约行为的处罚和弃管小区的善后处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行为,确保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不断档”,维护住宅小区的和谐与稳定。

  加强了住宅维修资金的管理

  制定出台《包头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包头市房屋应制急解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科学合理的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满足业主房屋维修需要,保障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实施。

  完善了投诉、纠纷处理制度

  鉴于物业管理纠纷多,诉讼额度小、事实清楚等特点,设立物业纠纷快速仲裁和审判绿色通道,市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要通过建立快速仲裁或审判中心,简化仲裁或诉讼程序,减少流程环节,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仲裁或诉讼效率,快速、便捷化解物业管理矛盾和纠纷。

  强化了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我市专门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以各旗县区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及房管、价格、建设、环保、水务等相关行政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包头市“物业管理年”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区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把物业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采取有效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扎实推进各项物业管理工作,为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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