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越造越好,小区越来越大,但纠纷剪不断理还乱,面对种种窘状,如何破题解难? 9 月28 日上午,市政府法制办、市房产管理局共同组织召开《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听证会。听证会上,房地产企业代表、业主代表、物业公司代表、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政风监督员和主管单位负责人面对面地表达各自诉求,对草案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势在必行:物管行业急需规范完善
物业管理工作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工作息息相关。据市房产管理局物业科科长蒋志强介绍,自2000 年蓝世纪物业和怀铁城建物业成立以来,怀化市物业服务企业由2006 年的46 家发展到了现在的147 家,物业管理的覆盖面越来越广,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的需求越来越高。由于我市物业管理起步较晚,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落实不到位,大多数项目都是开发商协议选聘物业企业或者其子公司管理,开发建设中存在的遗留问题得不到及时妥善处理,业主入住后旧矛盾纠纷激化升级,新矛盾、新问题不断产生。加上大多数小区没有按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小区在协调物业企业与业主的物业纠纷问题以及按正常程序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工作等问题都无法正常开展,造成物业服务举步维艰,业主怨声载道。因此,出台符合怀化实际的地方性物业管理法规迫在眉睫,而且势在必行。
《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共8 章52 条,在兼顾既保护居民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提出了许多新的管理举措,而且亮点颇多,对我市物业管理进行规范和完善,物业管理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代表议法:应为全市物管业设立
本次听证会共有29 名听证代表、10 名旁听代表参加。在听取《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内容和起草说明后,听证代表踊跃发言,均表示赞同《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并结合各自实际对部分具体条款意见表达了自己的观点,提出了自己的合理性建议。
对《草案》的有效范围,湖南蓝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文俊、怀化英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禹春花、天龙御园业主委员会主任王献英、市纪委执法室副主任王纯兰等多位听证代表提出,随着房地产业快速发展,我市不管是城区还是各县城,物业服务队伍日趋壮大,做为我市首个物业管理行业地方性法规,本《办法》不应仅限于“城区”,要着眼“全市”,建议改为《怀化市物业管理办法》,以规范指导全市的物管工作。
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内容是本次听证会上主业和物管业代表的讨论热点,牡丹富贵苑业主委员会副主任张志媛建议启用维修资金的程序宜简化,有时效保障,并建议增加“开发商缴存房屋质量保修基金”;湖南九园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张贻平认为目前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有些滞后,立法不仅要规范行业,也要对政府职能部门有更高的要求;金太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周光灿则建议有关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进一步细化所有权的决策,增强《办法》可操作性等。
业主不缴费,物业能不能对其实行停电、停水、停气?《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其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水、停电、停气。”这一条也引起众多代表的异议,蒋文俊代表认为,水电气是商品,物业无权对业主“三停”,但可依有关部门的授权对欠费业主叫停,如明文规定不能停,无形中会助长部分业主恶意拖欠水电费的现象,他建议删除此条。蒋文俊的意见得到部分代表的赞同,但业主代表王献英、厉北花则认为此条不宜取消,王献英说,虽然有的业主几年都不缴水电费,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开展也不利,但可完善保留。
听证代表中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职能部门代表则更注意《草案》中的法律责任部分,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城环委主任科员谢顺电,市政协委员、市征收办主任苏祖山,市人大代表、刘霖房地产开发公司董事长刘光来,市规划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邹荣华,怀化学院政法系法学教研室主任、法学副教授等建议进一步明确细化违纪违规行为的追究和处罚,使之便于操作,切实可行。
有法可依:《办法(草案)》修改审核后即可出台
据悉,《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工作自4 月份正式启动以来,负责单位市房产管理局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先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和论证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6 月19 日,市政府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6月底,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市房产局、区住建局一行赴株洲、湘潭、珠海、深圳等地考察学习,完善《办法(草案)》的制定;8 月份,考察组又先后三次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正式形成了《怀化市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并于9 月3 日在《怀化市政府公众信息网》和《怀化市房产政务信息网》上全文公布,公开征求意见。
据市房产管理局负责人表示,随后,他们将结合听证中各有关部门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对《怀化城区物业管理办法(草案)》进行修改,通过修改后,再上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审查,最后经市人民政府常委会会议审核,审核通过后即可颁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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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9 9: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