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参加物业服务相关技能培训可获补贴◎小型微利物业服务企业可享受税收优惠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联合制定印发了支持物业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
新政提出,对有愿望从事物业服务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求职农村劳动力等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物业服务相关职业就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人员,进行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定额职业培训补贴。对物业服务企业录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照规定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保补贴。对小型微型物业服务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此项政策执行期限截至2014年底。
根据新政,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符合小型微利标准、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物业服务企业,其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物业服务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物业服务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企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批准,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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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7/3 11:1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