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不能自管物业;物业擅自弃管,三年不得在本市再从业;住宅改商服须邻居同意……5月31日,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备受关注的《哈尔滨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本着“大物业、全覆盖”的原则,《条例》扩大了法规适用范围,将哈市无人管理的20余万户老旧住宅纳入物业管理。据悉,哈市物业管理将形成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物业服务机构和业主自行管理三种模式并存的新格局。
《条例》对物业服务监管、业主责任等深层次问题进行了规范。建立了物业市场准入招投标平台;确立了合同驻区备案制度;规定了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完善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制度。针对有些物业小区户数较多、业主大会会议难以召集的实际,规定了建立业主小组,由业主小组代表参加业主大会的模式;针对有些业主委员会不称职,甚至谋私、侵害业主利益等,规定了业主大会可终止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的具体情形。
为规范物业的使用和维护,《条例》明确了物业使用中的九大类禁止行为,对业主的违规行为,由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予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并依法向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规定利用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部分建立应急维修资金,在发生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的紧急、重大突发事件需要应急维修时,经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先行启用应急维修资金进行维修。
据悉,在深入、广泛征询民意的基础上,《条例》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广大市民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的体例、内容等进行了较大调整和修改。
阅读:
5161
次
2012/6/4 1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