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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小区物业费管理办法出台 没借口不降停车费


张明 强飞/安徽商报/20120508



    今年2月28日,针对合肥市不少小区停车费难降,“物业借口没有业主委员会协商、前期合同未到期等一直拖延不降”等现象,媒体进行了关注。5月1日,合肥市相关部门正式出台了《补充规定》,给新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操作中打上“补丁”,以后,没有业主委员会、前期合同未到期等都不再是借口,最高180元每月的地下停车收费将有更多小区执行。   

    没业主委员会达到成立条件的就应先降费

    合肥市物价局介绍,根据《补充规定》要求,小区已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但仍未成立的,要按照新的《办法》来执行资费。

    有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近9成小区降费难的原因就是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成立,这样物业和开发商的前期合同就永远无法到期,而停车费、公摊费就一直按照老标准,难降低。补充规定要求,只要达到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的,就要按照新的《办法》来执行新资费标准。

    按照相关规定,入住率达到50%以上的或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入住率超过30%的,或者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小区就达到了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物业合同期满多数业主要求的停车费也应降

    “一个月停车费要340元,这比新《办法》规定的180元高了近一倍。 ”政务区一小区住户梁先生告诉记者。为了降低停车费,梁先生多次找物业讨说法,物业说的也很明确,只要小区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要求,他们就与业主签新的合同,按照新《办法》来收停车费。可是,梁先生所在的小区和很多小区一样,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可是合同2月份就到期了,物业公司愿意继续干,是不是应该按照新《办法》收停车费?

    新的《补充规定》明确,对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没有作出选聘或者续聘决定,原物业服务企业自愿继续提供服务的,在多数业主的要求下,应当按照新《办法》来收取停车费。

    另外,对提前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建设单位另行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或原业主委员会任期期满,尚未成立新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约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或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都应当严格执行《办法》,按要求收取停车费。

    新闻背景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1年7月出台,其中对市民影响最大的是,地下停车收费最高限价180元/月,地面停车收费按照地下车库配比率,分为每月30元、80元、160元三个档次。


阅读: 5824 次     2012/5/8 13:4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