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沧州市住宅小区内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须经专有(业主自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并且占总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还须按照规定呈报规划等部门审批后,才能实施。
据了解,截至2011年底,沧州市403个项目实施了物业管理,管理面积2286万平方米;全市物业服务企业共计235家,从业人员7893人;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覆盖率达100%,市区住宅物业管理覆盖率已达60%以上。
为使物业管理工作尽快进入良性发展轨道,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市住建局2012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规范物业管理,创建宜居小区”主题活动,并出台了多项新举措,如物业管理机构须做到工作人员、办公地点、办公设施、办公经费、工作制度“五到位”,并将其纳入各县(市、区)住建局主要工作考核目标;全市今年将逐步试行保修金制度,由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对房屋质量保证金进行监管,解决业主房屋在质保期内维修问题;各县(市、区)今年起一律停止开发商代收、代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直接向当地住建局缴存;重新核定小区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向业主公示,实现“质价相符、服务标准化、收费公开化”的物业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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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17 14: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