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新建商品房屋在保修期内的正常使用,督促开发企业积极履行保修义务,更好维护广大业主权益,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近日出台《济南市新建物业质量保修金监管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自3月1日起,开发商交付新房前需预交物业质量保修金。
济南市规定,开发企业应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完善售后维修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售后维修制度,按照商品房质量保证书的约定和相关法规规定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根据新规,自3月1日起,济南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内新竣工的单幢住宅、非住宅,应按照建筑安装造价的一定比例交存保修金,交存比例分别为:多层和低层建筑3%,小高层建筑4%,高层建筑5%。
在保修期内,房屋出现因质量问题需要维修而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的,可按有关规定程序使用物业质量保修金进行维修。此举不仅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提高质量责任意识,及时处理物业保修期内质量投诉和纠纷,还为广大业主所购商品房屋的质量保修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阅读:
6583
次
2012/3/12 21:0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