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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宁夏物业管理条例明年2月1日起施行





倪金凤/宁夏新闻网/20101204


  12月3日闭幕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该条例结合宁夏实际,对居民群众和社会普遍关心的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与业务委员会、物业服务、物业的适用与维护以及管理措施等相关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条例将于2011年2月1日起实行。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宁夏物业管理工作得到较快发展,目前,全区共有物业服务企业300家,物业行业从业人员达2万余人。全区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建筑面积6000万平方米,占全区住宅小区总面积的60%以上,各地新建的住宅小区基本上实施了社会化、市场化、专业化的物业管理,在改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区物业管理工作在不断进步拓展的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物权法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我区物业管理体制机制,切实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物业管理、监督权力,推进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社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进程,此次制定通过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从诸多方面对物业服务管理做出了规定:

  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指导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程序和工作职责做了细化规定;同时规定人数较少不能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规定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特别是规定了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的配建标准,明确规定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抵押或者改变其用途。

  针对旧住宅小区和分散小区设施设备老化、缺乏专业化物业服务管理的实际,条例明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对旧住宅小区、分散小区内的基础设施设备建设和更新改造,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将旧住宅区和分散住宅小区纳入物业管理的重点范围,并就旧住宅区和分散小区的物业管理模式、物业收费、维护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目前所有的小区在物业服务管理中存在的物业收费难或是收费不公开的问题,条例作出明确规定,“实行酬金制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物业服务项目的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项目收支预算。业主提出质询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答复。”对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的问题,条类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条例注重加强住宅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对突发性事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协助做好救助工作。”同时规定要建立物业服务争议纠纷调处机制,及时受理、调解物业服务争议。

  专门设立了“管理措施”一章,分别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协助、指导以及监督职责。针对物业管理综合性强、涉及部门多的实际,条例规定“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与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矛盾纠风和其他物业管理事宜。


阅读: 5627 次     2010/12/6 9: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