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斯婷/《厦门商报》/20101203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获表决通过,待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昨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新规还须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拟从2011年6月1日起施行,取代已实施了11年的《厦门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我市现行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是1998年通过的,从1999年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发展,物业管理服务的新问题和新矛盾日益突出,现有法规无法解决这些问题和矛盾。
今年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草案)》进行了五次审议,多次征求各界意见,并根据审议意见、征求意见和调研结果进行了五次修改,还委托厦门大学中文系对规定草案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郭晓芳表示,这部法规关系民生,在厦门立法史上是审议次数最多的一部。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台湾同胞投资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和《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暂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草案)》等。
一套改多套、破坏承重墙、小区内乱停车等市民身边常见的现象,今后都将戴上“紧箍咒”。昨日通过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当前物业管理服务中的许多焦点、难题问题都作了明确规定。
物业费标准不得擅提
根据新规,今后,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物业服务人员也要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新规提出,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指导价,并向社会公布。
建设单位在购房合同中要注明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高物业服务的计费标准。
旧物业不走要被罚
合同到期了,但物业服务企业不肯撤出怎么办?
新规提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者业主大会共同决定不再接受原物业服务企业的事实服务,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合同终止之日或者业主大会作出决定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日,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人员,退出物业管理区域。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其列入向社会公布的警示名单,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吊销或者提请吊销其相关资质证书。
乱装修将被停水电
今后,业主或使用人装修房屋时,不得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其中包括一套改多套、破坏承重墙等行为。
如果违反,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还可处以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城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了业主或使用人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在24小时内报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调查核实,对正在实施违法行为的,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供水、供电单位应当配合暂时停止供水、供电。业主或者使用人改正违法行为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供电单位恢复供水、供电。
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违反新规,“包庇”业主或使用人违法行为的,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小区内不能乱停车
新规实施后,在小区内停车也要遵守秩序了。如果违反可能要被处罚,车辆也有可能被拖走。
根据新规,今后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机动车时,应当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如果违反,并不听物业服务企业劝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改正,还可处以100元的罚款;造成严重影响管理秩序后果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将该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新规还对“沙霸”、“搬霸”现象作出了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违反,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公共收益归业主
专项维修金的管理使用经常成为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争议的焦点。根据新规,今后,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就应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如果建设单位不缴纳专项维修金,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经营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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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3 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