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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条例9月1日实施 物业服务管理义务更加明确





新华网/20100613


    《浙江省消防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昨天,省消防总队一一解读了其中的亮点。

    物业服务员企业消防安全管理义务更加明确。

    针对当前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完善等问题,《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开展防火巡查和定期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公安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针对当前小区存在较为普遍的占用消防车通道等情况,《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场地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同时,对不履行上述职责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责任人员,还设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众聚集场所需配疏散引导员

    《条例》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安全疏散引导员;并通过视频、在醒目位置张贴图片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线。

    解读:这一举措,苍南3年前就在全国第一个这么做,当时叫“安全避险引导员”。从火灾事故教训看,公众聚集场所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惨剧,这些引导员要做的,是在火灾中救人。比如,在充满浓烟的房间里,查找救护对象,穿过火区时,要先把被救人员的头部包好。

    出租房不符标准要受罚

    《条例》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逾期不改正,出租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处2000元-2万元罚款,出租人是个人的,对个人处200元-2000元罚款。承租人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5000元罚款。

    解读:出租房火灾隐患突出、亡人火灾多发,很大程度上和出租房屋管理不规范有关。以前,消防部门无权对住宅内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这次《条例》还明确了房东和承租人的消防义务,这可看作是破解这一难题的破冰之举。

    编外消防人员可参与执法

    《条例》规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聘用的消防文职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可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执法工作。


    解读:编外消防人员,是浙江从2006年开始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目前全省有1000多人。他们参与执法,主要包括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等。

    备忘

    1.用电单位和个人超负荷用电,或有违规拉线接电等可能引发火灾事故的行为,电力管理部门可中止供电。

    2.外墙装修装饰、建筑屋面使用,以及广告牌的设置影响防火、逃生,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2万元罚款。

    3.不按要求保护火灾现场、不如实提供火灾情况、擅自进入火灾现场或者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的,可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阅读: 6007 次     2010/8/5 9:3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