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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开发商若“蒸发” 保修金归业主





徐行翔/《嘉兴日报》/20100621


    开发商按照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交纳保修金,新建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而开发商不作为时,可动用物业保修金进行维修;如开发商卖完房子就人间“蒸发”,其交纳的保修金,经公示后归全体业主所有。昨天,记者从市建委住房保障局了解到,《嘉兴市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近日由市政府批准,市区将施行物业保修金新规。

    按总造价的2%交纳

    现实生活中,新建住宅物业因质量问题引起纠纷,部分开发商房屋卖完后就申请歇业或破产,致使房屋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找不到责任人。为解决这些问题,管理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交付使用办理权属初始登记手续前,应按照该物业经备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所载明的建筑安装总造价2%的比例,一次性向所在地保修金管理机构交纳保修金;分期开发的,按分期开发面积交纳。

    不按规定交纳或补交保修金的,由所在地建设(物业)主管部门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建设单位迟交、不交住宅物业保修金的行为,将被记入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同时,保修金管理机构收取交存保修金时,应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专用票据,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小区业主公布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还等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开发商不作为时可启用

    与其他商品一样,房屋也有保修期,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房屋保修责任。如屋面防水工程和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不低于8年;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的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限自物业交付消费者之日起计算。

    在保修期内,业主发现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或物业小区未按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配套设施建设或有关设施不配套的,而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相关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由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建设(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由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则由社区居委会)组织维修,其费用在保修金中列支。建设单位在保修金使用后15日内,足额补存保修金。

    开发商“蒸发” 保修金归业主所有

    建设单位因歇业、破产或出现其他情形,致使其人间“蒸发”的,所在地建设(物业)主管部门将相关事项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开发商原交存的保修金本息余额,转入同一物业区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储,归全体业主所有。

    保修金存储期限为8年。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住宅物业交付之日起满8年的前一个月内,将拟退还保修金事项,在相关的物业小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保修金本金及其银行存款利息余额,退还给建设单位。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阅读: 6794 次     2010/6/21 9: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