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靖瑄/《沈阳日报》/20100613
6月11日至12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沈阳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二次审议,建议修改和增加诸多内容,均关乎民生。
合并拆分物业 半数业主点头
修改建议条款: “拟合并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经过各自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拟拆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经该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修改理由:“双过半”能反映被合并或拆分的各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真实意愿。
物业服务合同 立下八个约定
修改建议条款:“业主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应当对双方权利义务、服务事项、服务标准、服务费用、物业服务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违约责任和违约金标准进行约定。”
修改理由:可解决物业服务企业降低服务标准和业主拒付物业费等问题。
物业公示收支 业主参与审计
修改建议条款:“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本年度物业服务收支预算,对提出质询的,应当及时答复。业主共同决定或者业主委员会要求对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修改理由:业主委员会有了要求“审计权”。
物业交保证金 防止小区弃管
建议增加条款:“物业服务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垃圾收集清运实施管理,直至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费用从物业服务企业履约保证金中列支。”
增加理由:防止物业企业不按合同约定,提前退出,造成小区弃管。
选聘哪家物业 业主参与招标
建议增加条款:“业主大会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招标,并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委员会擅自选定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服务合同无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继续聘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可以不进行招投标。”
增加理由:防止“业主委员会滥用权利,随意聘请或者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而不能保证物业服务质量”的情况出现。
六项紧急情况 启动应急资金
修改建议条款:“发生下列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紧急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使用应急专项维修资金: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楼体单侧外立面五分之一以上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的,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改造的。”
修改理由:明确六种“紧急情况”,授权市政府制定使用办法,来解决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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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6/13 1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