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伟/《贵州都市报》/20100529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审议
装修保证金引发热议
5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分组审议社会各界关注度相当高的《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昨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张卫华接受媒体采访,介绍了《条例(草案)》审议情况。
《条例(草案)》
还需再审
张卫华主任告诉记者,物业管理涉及城市里作为业主的千家万户、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的利益,社会各界关注度相当高。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主要有:装修保证金、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委员会地位、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物业费收取标准和停车位等问题。此次提交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条例(草案)》是二审,准备在广泛吸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基础上进行修改,然后再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三审。一般的条例是二审就可以通过,由此可见省人大常委会对出台《条例(草案)》的高度重视和慎重。
收不收装修保证金
尚不明确
分组审议的场面非常热烈,委员们对社会关注度的问题进行了热议。关于装修保证金,《条例(草案)》在首次提交审议时提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不得向业主、物业使用人等收取装修保证金。
但在本次分组审议中,众多委员认为,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应该收装修保证金,收取的保证金不应属于物管公司所有,要全面考虑业主合法权益的维护、资金的管理安全和物管公司的管理需求问题,对个别违反管理规定的业主要有约束力,但要对资金的管理使用作出规定。
关于维修资金问题,委员们认为,从物业管理的需求来看,应该收维修资金,但法规需对资金的收取、管理、使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目前资金的审批程序过于繁琐和复杂,不能及时解决维修问题,建议对主管部门管理资金的方式和责任作出明确规定,解决使用难问题。有委员举例说,如经常碰到的小区电梯坏了因申请维修资金程序和时间复杂而不能得到及时维修现象,从而影响业主的出行。
据介绍,由于《条例(草案)》还需再审,所以,关于上述问题的规定要看最终通过的结果。
物管费收支
应该公布
此外,一些委员还建议,要确保物业服务用房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应当对物业服务提供的安全保卫工作作出规定,对业主被盗的损失补偿问题要明确物管应承担的责任,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要建立物管公司、业主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解决物业纠纷的协调机制。
旁听会议的李树梅等也踊跃发言,他们认为,关于物业服务费的计费标准问题,现实生活中往往由物管公司自选决定,应当对其进行约束,物管公司应公布物管费的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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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5/31 9: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