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动态 > 动态详情

秦皇岛:住宅专项维修基金新政将在近期出台





《秦皇岛日报》/20100104


  “房子两年后才能交付使用,现在就开始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这合理吗?”连日来,本报接到不少市民反映,对开发商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在疑虑。那么,这笔住房的“保命钱”该由谁来征、征收标准及方式又如何?记者12月29日从市物业办获悉,新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将在近期出台,缴交标准及方式变化不小。

  市民张先生近日购买了一套期房,总房款共计30多万元,2011年底交房,在交纳了售房首付款后,又被要求缴纳9500元的住宅公共维修基金,对这笔钱,张先生感到不解:房子还没建起来呢,就交维修金?且两年才能交工,在这两年时间,这笔钱谁来监管?是交到主管部门还是在开发商手上?

  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记者采访了市物业办的一位负责人。这名负责人说,目前我市的征收标准为:多层住宅需缴纳总房款的2%、高层住宅为总房款的3%,由开发商代收。而在缴纳时间上,主要看售房合同中双方对此是怎样约定的,在实践过程中,我市通常存在两种情况:一是在买房交售房款时,二是在开发商交房时。他认为,比较合理的应是在开发商建成交房时,此时,房屋已经过验收合格办理了大产权,即房屋已完成了初始产权登记,开发商再向购房者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将这笔钱划到主管部门。

  这名负责人同时介绍说,根据国家最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在缴存标准及方式上都发生了明显改变。按照新规定,这项资金收取标准由原来的按购房款收取改为按建安成本的5%至8%征收,也不再由开发商来收,缴存方式上是在开发商交付房屋前,由业主自己到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缴交,并凭借缴交发票到开发商处领房。针对新规定,目前我市主管部门正积极调研、商讨并制订细则,新办法将于近期出台。


阅读: 6026 次     2010/1/6 10: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