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千山晚报》/20091222
记者昨日从鞍山市房产局获悉,2010年1月1日起,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私有产权住宅,共用设施维修费由0.1元/平方米/月调整到0.2元/平方米/月。
据介绍,近年来,鞍山市房地产行业快速发展,城市品位不断提升,一批批环境优美、功能齐全的住宅小区不断涌现,越来越多的居民住上了舒适宽敞的房子。商品房、房改房等私有产权的房屋已经占到很大比重。但伴随房龄的增长,许多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都存在老化破旧问题,年久失修、毁坏现象严重,给社区居民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在鞍山市经济建设不断发展的同时,房屋维修建材价格及人工成本也大幅攀升,导致维修成本迅速增长,使得鞍山市各房产管修单位的维修费用严重不足,在维护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上,常常捉襟见肘,难以维系。
有关人士昨日介绍,为切实改善百姓居住条件,为百姓提供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根据《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规定,于2010年1月1日起,未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共用设施维修费由0.1元/平方米/月调整到0.2元/平方米/月,用于加强这部分住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对于现实行专业化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费标准参照《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鞍政办发[2008]100号)文件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执行。
相关法律法规链接: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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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25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