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斌/《山西晚报》/20091211
“擅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的,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市房地局有关负责人
今后,太原新建小区前期物业服务都要通过招投标方式择优选聘"管家"。而且,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还要一律实行备案制,纳入房地部门的监管中。10日记者从太原市房地局获悉,该局推出的这一项新举措开始在全市施行。
在开发公司还没有交房和交房的前期,小区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在此期间,小区均由前期物业管理。过去,太原新建小区的前期物业几乎都是由开发商直接"指定"。由于关系特殊,两者实质上是"一家人",遇到业主反映问题时也往往是"踢皮球",导致物业管理公司向开发建设单位"一边倒",业主权益较难得到合理保障,不利于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同时,有的前期物业无任何住宅小区的实际物业管理和服务经验,管理和服务的质量难以得到业主认可。尽管此间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但由于只是"提倡",遵照要求的开发商数量有限。
而随着物业管理与服务形势的发展,特别是业主对物业服务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迫切需要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与服务。为此,市房地局决定从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入手,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保证在前期就是正规的、有合法资质的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后,再由其决定是否沿用原来的物业公司。
作为全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房地局将负责太原市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由开发商以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投标单位少于3家,小区总建筑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在使用方面有保密或者安全等特别要求的项目时,经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在此基础上,太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还要一律实行备案制。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招标人,要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10日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业服务招标备案申请。
开发商以招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通过合同形式明确双方责、权、利,可避免出现遗留问题,不但开发商落得"一身轻",有助于提升企业品牌形象,更重要的是方便物业公司为业主做好服务,全面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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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2/14 8:5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