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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出台





太原新闻网/20091208


  昨日,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公安部公布的《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在冬季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 防安全工作。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都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学生寝室不得使用诸如烧水棒、电烤炉等大功率电器。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需组织消防演练,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如发生较大以上火灾应报教育部,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阅读: 5191 次     2009/12/8 15:2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