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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停车场管理条例提交四审 改泊位用途最高罚10万





李白蕾/《福州日报》/20090616


  备受关注的《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提交昨天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四审。四审稿在改变泊位用途的罚款方面大大提高标准,为原有规定的5倍,最高额度可能达到每个泊位处以10万元罚款。

   对于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或停止使用停车泊位的行为,四审稿将原有“按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修改为“按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10万)的罚款”。而对于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泊位或者擅自撤销停车泊位的,四审稿也加大了处罚标准,即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500元罚款。

   另外,针对市民关心的单行道能不能设停车泊位问题,四审稿采纳了三审中的建议,规定实施单向通行的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要施划道路停车泊位。据介绍,允许部分单行道停车是国内外一些城市的通常做法,这对缓解主次干道交通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三审中,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由于单行道的路况相对较简单,施划时考虑的因素较其他地方少,机动灵活性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单独施划有利于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及时设置、撤销。


阅读: 5116 次     2009/6/17 9: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