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佳/《汴梁晚报》/20090616
为加强生活垃圾的管理和改善、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从6月15日开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都将进一步规范。这是我省在国内率先实施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
6月15日上午,市环卫局局长文海周告诉记者,该《办法》已于当日正式施行,今后,凡是我市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都将照此执行,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医疗垃圾、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不包括在内。《办法》对涉及环卫配套设施的建设、工程验收、费用征收、垃圾投放、垃圾清扫、垃圾处置以及申报制度、处罚制度等均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违反。
记者了解到,根据《办法》规定,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新建住宅区和没有纳入生活垃圾收集系统的新设单位,必须如实申报垃圾产生量和产生种类。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场所。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委托取得服务许可证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运动到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理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随意堆放、倾倒、抛撒生活垃圾,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不得对分类收集的垃圾混合收集、运输、处置。
此外,对于广大市民关心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问题,该《办法》也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省财政、价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不按时缴纳费用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3‰的滞纳金,并处以应缴纳垃圾处理费金额1至3倍罚款。为避免乱罚款,规定对单位罚款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个人罚款最高不超过1000元。
阅读:
5606
次
2009/6/17 9: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