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嵘/《城市商报》/20090507
苏州不少小区停车出现这种“怪现象”:一边是小区外或小区道路车满为患、一位难求;一边是地下车位空空荡荡、大量闲置。究其原因,一小区的私家车主一句点破:“小区里的地下车库只售不租,我们怎么停得起?!”近日,市房产管理局发出专项检查通知,叫停住宅小区内地下车库只售不租。
“多数住宅小区还是能够解决好小区内的停车矛盾,主要是这些开发商针对车位矛盾及时采取了降价促销和租售并举等方法。”市房管局有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大量住宅项目按规划同步建造了相应的地下停车库,开发商采取降价促销、租售并举等积极方法值得肯定,既解决了资源闲置的问题,又维护了小区的和谐和安定,符合《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精神,不失为是一种明智之举。但该负责人表示,目前仍有个别开发单位,片面强调自身利益,坚持只售不租,这种做法违反了《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必须予以纠正。
据介绍,依照《苏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地下停车位不足,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消防等相关手续”。也就是说,在住宅区地下停车位尚有空余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均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新辟规划以外的停车位。当地下停车位不足的情况下,确需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作为停车位的,法律规定应当经业主(代表)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决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为此,市房管局近日专门下发了《关于对住宅小区内地下停车库只售不租问题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要求对住宅项目地下停车库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做好开发单位的宣传解释工作,督促未符合相关条例规定的进行整改,并对各物业服务企业违反规定的行为督促其自查自纠。对拒不改正的,房管部门将根据有关条例进行行政执法,并请市人大环资城建工委予以督查。
延伸阅读:地下车位权属如何界定?
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俞超律师解释说,小区地下车库的权属一般有三种情况。1、如果是人防工程的,开发商不拥有产权,不得出售。2、除此之外,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未被开发商计入房价的,权属归开发商。但地下车库没有产权,只能出售使用权.或出租,这由开发商决定。3、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成本被开发商计入房价的.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由于开发商处于强势地位,这种情况非常少见。这种情况下,地下车位究竟是出售使用权,还是有偿出租,抑或无偿使用.应由业主委员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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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5/7 9:3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