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维修项目应列入维修资金支出范围,目前国家只有原则规定,没有具体实施细则。现各地政府的具体规定也各不相同。在维修资金使用范围问题上,目前争议最大的有三点。
第一,电梯保养费是否列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由于电梯维修行业的惯例,电梯在保养和维修过程中往往把二者都混同在一起,在物业管理公司与电梯公司签署的电梯保养合同中,以及电梯公司每月开具的电梯保养费中,实际包含了大部分的维修费用。
第二,设备设施(指电梯、消防设备等)年检测费是否列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由于大厦的设备设施属业主共同所有,其产生的费用应由业主共同承担。但由于以前物业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而政府定价时又往往没有把设备设施年检测费列入其中。因此这项费用在列支渠道上产生了争议。
第三,低值易耗品是否列入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低值易耗品一般指物业共用部位的灯泡、玻璃、开关以及设备中的易损品和管道疏通等费用。这些费用应不应该由维修资金支出,目前各方也存在很大争议。
要解决维修资金使用范围上的争议,首先国家在法规上应明确业主大会的维修资金使用主体地位,并授予业主大会拥有维修资金使用范围的最终决定权。而这种最终决定权不是指某项具体的维修项目,而是指业主大会会议经三分之二以上投票权通过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章程(或称规定、方案、决定)。其次在政府监管过程中,应对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规范。诸如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或业主大会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章程之前,统一规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出台指导性的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章程示范文本等。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必要的规范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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