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惠敏 邓克珠 / 法制周刊
两年前,小杨从河北保定来到北京,经朋友介绍受聘于一家保安公司,现在是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的一名保安员。
“当保安没有户籍、学历等方面要求,只要年满18岁、身体健康,没有违法犯罪记录就可以了。”正在值班的小杨告诉记者。小杨不知道现在保安业的门槛也在提高。
此前,公安部发布了一条重要消息:公安部正在抓紧起草全国统一的保安条例。此项工作已经进入了国务院的立法程序,并已被国务院法制办列入了明年的立法计划。条例出台后,现有的保安市场、保安公司、保安服务行业的一系列问题都将依照条例进行规范。
保安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变革。那么,保安服务在法律上到底是何种性质?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如何设立和可以享有哪些法律权益?保安员在提供保安服务时的权利和义务如何界定?这些涉及的法律问题均与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为此,记者今天采访了曾经组织过保安服务的制度化与法制化课题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莫纪宏及课题组相关成员。严格保安员上岗
资格认定制度
保安,顾名思义,是一门保护大家平安,为社会提供安全产品的特殊职业。但是,近年来,“黑保安”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打人事件屡屡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群众的强烈不满。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进修生朱小龙对保安服务公司雇佣的保安员文化素质状况调查发现,保安员的主体学历是大专文凭以下:以北京市保安总公司对3036名保安人员的学历调查为例,其中小学毕业的387人,占12.747%%;初中毕业的920人,占30.303%%;高中毕业的909人,占29.941%%;大专毕业的416人,占13.702%%;大学毕业的404人,占13.307%%。
“由于一些机关、单位私自雇佣的保安人员素质太差,没有起码的服务水平,有些甚至是不法分子。因此,出现了一些广为社会关注的由保安人员的行为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和民事侵权行为。”朱小龙说。
“建立严格的保安人员上岗培训制度,严格保安员上岗的资格认定制度,才能杜绝黑保安或者是私人保安等现象。”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聂秀时认为,要建立保安服务的行业标准体系,严格规范保安人员从事保安服务的行为,不同类型的保安服务应当具有一定的职业技能。保安人员在上岗提供保安服务时,其风纪风貌、佩戴设备以及着装等都需要有统一规范的标准,要能够使得客户和公众有安全感。要严格界定安全服务质量标准,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打破公安机关的
独家垄断经营
据介绍,目前,规范、管理保安工作的政策法规主要依据的是1999年5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颁发的《政法机关保留企业规范管理若干规定》和公安部2000年下发的《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规范管理公司的若干规定》。文件中既规定“保安服务公司只能由公安机关独资开办”,又规定“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保安服务公司的领导和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完善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也就是说,目前保安业处于垄断经营状况。
“这种垄断经营状况制约了我国保安业竞争力的提升,影响了其服务质量的改善,也不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社科院法学所助理研究员吕艳滨说,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时,保安业作为服务行业,并未被列入受保护的产业目录。那么,对该行业的管理现状也必须符合WTO规则,其开放将是迟早的事情。
聂秀时说,应当建立起严格的保安服务许可制度,通过立法的手段,设立严格的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一般法律主体设立保安服务公司,以便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同的保安服务公司之间能够有效地开展服务质量的竞争。保安行使职权不能超越法定权限
“保安服务的方式不太规范,保安人员的权利模糊。保安员权力过大,有的甚至在行使着公安人员的职权。应当通过立法的方式来明确保安员提供保安服务可以采取的服务方式和手段,使得客户能够明确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朱小龙说。
社科院法学所副研究员于敏认为,“保安服务提供的是对服务对象安全利益的保护,因此,保安服务公司及保安员在实施保安服务时,应当特别注意严格执行保安服务规定,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在职务执行中,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及自由,不得干涉任何个人或团体的正当活动。例如,不得干预罢工和集会活动。在超市发现偷盗商品的人可以将其移交公安机关,但不得伤害其人身。在使用电子监视器执行保安业务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选择安装位置,正确使用,以防造成对他人人格权的侵害等。”
于敏同时表示,保安员在实施保安服务业务时,必须着装,可以携带护身用具。其着装颜色、样式和所携带护身用具的种类、规格都应向公安机关备案。保安人员护身用具的使用,不得超过自我保护的限度,不得伤害他人。
私人保镖也应纳入保安行业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私人保镖越来越多。有的私人保镖因不能完成老板提出的“非分要求”,被老板解雇;有的私人保镖被老板认为“不够忠心”,频频失业。而更多的保镖则因“以老板的安全为中心”,每天行走在法律边缘,“如履薄冰”。
根据目前的规定,保安服务不包括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服务。“在正规的保安服务公司无法为个人的人身安全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出现了私人保镖和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的情况,不合法地提供安全服务必然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法律纠纷。”朱小龙说,从对保安服务规范管理的角度来看,应当通过制度改革来将所有的安全服务行为都纳入到法制轨道,“保安服务的范围显得相对较窄,应当建立起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利益为核心的保安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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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8 8:57:00